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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启者:
兹奉告:关于中华民国与圣文森于一九八二年八月卅一日签订并于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延期之农业技术合作协定,顷经双方磋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 上述协定将予延长效期两年,并溯自一九八六年八月卅一日起生。
(二) 上述协定之各条款均维持不变。
本人仅代表圣文森政府声述:本照会及贵代办同意上述协议之复照,将构成上述协定之补充协定。
本人顺向贵代办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圣文森贸易、工业暨农业部
部长德弗列特斯【签字】一九八七年三月四日于圣文森
驻圣文森大使馆代办郑博久一九八七年三月六日复圣文森贸易、工业暨农业部部长德弗列特斯第七六○一二号照会
敬启者:
接准
阁下一九八七年三月四日照会内开:
“敬启者:兹奉告。关于中华民国与圣文森于一九八二年八月卅一日签订并于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延期之农业技术合作协定,顷经双方磋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 上述协定将予延长效期两年,并溯自一九八六年八月卅一日起生效
。
(二) 上述协定之各条款均维特不变。
本人谨代表圣文森政府声述:本照会及贵代办同意上述协议之复照,将构成上述协定之补充协定。
本人顺向贵代办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本人谨代表中华民国政府证实阁下来照及复表同意之本照会即构成前述协定之补充协定。
本人顺向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华民国驻圣文森大使馆代办
郑博久
一九八八年三月六日于圣文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