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国立金门高级农工职业学校 (以下简称本校) 之组织,依本规程之规定。 第 2 条 本校置校长一人,综理全校校务。 第 3 条 本校设教务、训导、总务、实习辅导四处,各处设左列各组: 一教务处:设教学、注册、设备三组。 二训导处:设训育、生活辅导、体育运动、卫生保健四组。 三总务处:设文书、庶务、出纳、经营四组。 四实习辅导处:设实习、就业辅导、建教合作三组。 第 4 条 前条各单位之职掌如左: 一教务处:掌理全校教务有关业务之策划、执行、督导、考核与改进等事项。 (一) 教学组:掌理课程编排、教学实施与考查、教学研究、学生成绩考查、学艺活动等事项。 (二) 注册组:掌理学生学籍成绩登录等事项。 (三) 设备组:掌理教学设备、实验器材之保养等事项。 二训导处:掌理全校训导有关业务之策划、执行督导、考核与改进等事项。 (一) 训育组:掌理学生训育实施、联课活动、各种庆典活动事宜、群育成绩考查等事项。 (二) 生活辅导组:掌理学生生活辅导、勤惰奖惩、德育成绩考查等事项。 (三) 体育运动组:掌理学生体育、课外运动、体育成绩考查等事项。 (四) 卫生保健组:掌理卫生及保健等事项。 三总务处:掌理全校总务有关业务之策划、执行、督导、考核与改进等事项。 (一) 文书组:掌理文书及文卷保管等事项。 (二) 庶务组:掌理物品采购、校舍修缮、工友管理、校产保管与转移、其他庶务等事项。 (三) 出纳组:掌理现金出纳暨票据契约证券之保管、转移等事项。 第 5 条 本校设农业经营科、农村家事科、农业机械科、食品加工科、电工科、电子设备修护科、机工科;并为配合地区特殊情况,得并设轮机科、渔航技术科、水产养殖科、综合商业科等类科。 第 6 条 本校附设实习农场一处,提供学生实习,并视需要设置技艺训练中心,其办法另订之。 第 7 条 本校各处各置主任一人,各组各置组长一人,除总务处各组组长得由职员担任外,其余各处主任、组长均由教师兼任。 第 8 条 本校每科各置科主任一人,由校长就资深优秀教师中聘兼之,秉承校长之命,分掌各该科有关业务。 第 9 条 本校设图书馆,置主任、图书管理员各一人,由校长遴选图书馆专业人员或具有专业知能之教师充任。 第 10 条 本校置军训主任教官一人,军训教官、护理教师若干人。 第 11 条 本校每班置导师一人,由专任教师兼任。 第 12 条 本校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佐理人员若干人,依法办理本校岁计 、会计与统计事项。 第 13 条 本校设人事室,置人事主任一人,佐理人员若干人,依法办理本校人事管理事项。 第 14 条 本校置校医一人,护士、技士、技佐、管理员、干事、书记各若干人。 第 15 条 本校员额编制表另订,并专案报请教育部核定之。 第 16 条 本校设左列委员会: 一训育委员会:由校长、教务主任、训导主任、军训主任教官及由校长聘请导师若干人为委员,校长为主任委员,训导主任为秘书,研讨、规划有关训导之重要事项。 二辅导工作委员会: (一) 由校长兼任主任委员,聘请各处室主任及有关教师为委员。 (二) 置专任辅导教师,以每十五班置一人为原则,由校长遴聘具有专业 知能之教师充任,并就辅导教师中遴选一人为主任辅导教师,负责 规划、协调全校学生辅导工作。 三顾问委员会:由校长、各处主任、实习科目教师及聘请专家或企业界人士为委员,校长为主任委员,研讨有关学校发展、教材、实习及就业等事项。 第 17 条 本校设左列各种会议: 一校务会议:以校长、各处室主管、军训主任教官、全体专任教师或教师代表组成之。校长为主席,讨论重要兴革事项,每学期至少开会一次。 二教务会议:以教务主任、各科主任、训导主任、军训主任教官及全体教师或其代表组成之,教务主任为主席,讨论教学有关事项及图书、仪器设备购置等事项,每学期至少开会一次。 三训导会议:以校长、教务主任、训导主任、辅导教师、军训主任教官、全体导师及军训教官组成之,校长为主席,讨论训导上重要事项,每学期至少开会二次。 四实习辅导会议:以实习辅导主任、教务主任、各科主任、实习科目教师及技术人员组成之,以实习辅导主任为主席,讨论有关实习辅导事项,每学期至少开会一次。 第 18 条 本校视师资、设备等条件,得以建教合作方式,办理推广教育、技术合作等事项。 第 19 条 本校教职员之任用,除校长由教育部派任,军训、会计、人事人员另依有关规定办理外,其余教职员由校长依法令规定聘派后,报请教育部核备之。 第 20 条 本校办事细则另订之。 第 21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七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