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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政府与多米尼克政府农业技术合作协定延期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甲多米尼克外交部致中华民国驻多米尼克大使馆第 EX216/09-109号节略
多米尼克外交部兹向中华民国大使馆致意,并请求延长中华民国政府与多米尼克政府农业技术协定效期两年。 多米尼克外交部顺向中华民国大使馆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公历一九八七年一月卅日
乙中华民国驻多米尼克大使馆复多米尼克外交部第 76022号节略中华民国大使馆兹向多米尼克外交部致意并声述:接准外交部一九八七年一月三十日第 EX21 6/09-109 号节略内开: “多米尼克外交部兹向中华民国大使馆致意,并请求延长中华民国政府与多米尼克政府农业技术合作协定效期两年。多米尼克外交部顺向中华民国大使馆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华民国大使馆兹奉告:中华民国政府接受上述建议,而外交部之节略及本复略并即构成两国政府对延长中华民国政府与多米尼克政府农业技术合作协定之一项协议。 中华民国大使馆顺向多米尼克外交部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公历一九八七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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