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教育部 (以下简称本部) 为奖励对教育文化具有特殊贡献之人士,特依据奖章条例第九条及其施行细则第十五条之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教育人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颁给教育文化奖章 (以下简称本奖章) : 一对于宣扬中华文化,具有特殊贡献者。 二对于推展教育,具有特殊贡献者。 三对于提升我国学术水准,具有特殊贡献者。 四对于推展体育或艺术活动,具有特殊贡献者。 五对于推广社会教育,具有特殊贡献者。 六对于促进中外教育文化交流,具有特殊贡献者。 七其他在教育、文化、学术、体育、艺术等方面,具有值得奖励之特殊事迹者。 非教育人员或外国人士有功于教育文化者,准用前项规定办理。 第 3 条 本奖章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均为襟绶,除有特殊情形外,初次以颁给三等为原则,并得因积功晋等,同一事迹不得授予二种奖章。 前项奖章之式样及图说如附表一。 第 4 条 本奖章除由本部主动颁给外,得接受我国驻外机构、文教、体育组织等有关机关团体推荐,经本部审查核定后,由部长以公开仪式颁给之。 请颁本奖章,应填具请颁教育文化奖章事实表及检附有关证明文件。事实表格式如附表二。 第 5 条 颁给本奖章,应附发证书,其格式如附表三。 第 6 条 符合请颁本奖章之人士,得于身故后追颁之,由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接受。 第 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