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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谷物采购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本“中美谷物采购协定” (下称“本协定”) 系中华民国玉米、大麦、小麦及黄豆等谷物进口商采购代表团 (下称“买方”) 与左列美国谷物供应商。 一Agrex Inc. 二Alfred C. Toepfer International,Inc. 三Alliance Grain,Inc. 四Archer Daniels Midland Company 五Artfer, Incorporated 六Bungc Corporation 七Cargill Inc. 八Cigra, Incorporated 九Columbia Grain International, Inc 一○Continental Grain Company 一一Elders Grain, Inc. 一二Garnac Grain Company Inc. 一三Gulf Coast Grain, Inc. 一四Louis Dreyfus corporation 一五National Council of Farmer Cooperatvies 一六Peavey Grain Company 一七P S International, Ltd. 一八Richco Grain Ltd. 一九Tradigrain, Inc. 二○United Grain Corporation 二一Zen-Noh Grain Corporation (下称“卖方”) 于中华民国七十五年十月二日签订中、英文本各一式二 份。 缘中美双方政府代表,即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及美国在台协会,有鉴于在中华民国七十年九月十一日所签订之农产品采购五年协定,业已由中华民国谷物进口商及美国谷物供应商依约履行,且中美双方藉谷物贸易亦增进经济贸易关系及相互利益,致甚为关切谷物采购协定之续约; 缘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及美国在台协会已换文表示支持谷物采购协定之续约,以进一步促进中美双方经济贸易之关系; 缘买方及卖方亦认为续约有助于进一步增进双方的相互实质利益; 准此,买方及卖方兼持上述换文之精神以及公平贸易之原则,双方缔约本协定并同意下列条款: 第一条本约期限 本协定溯及自中华民国七十五年七月一日起生,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有效期间为期五年至中华民国八十年六月三十日止。 第二条谷物品名及数量 (一) 买卖双方同意依后述第四条之采购程序于本协定期间每一年由买方采购并由卖方分别而非连带供应美国谷物品名及数量如下: ┌─────┬────┬────┬───┬────┬─────┐ │品名││││││ │数量│玉米│大麦│小麦│黄豆│合计│ │期间││││││ ├─────┼────┼────┼───┼────┼─────┤ │七十五年七│一、七二│二○○│五七○│一、一○│三、五九○│ │月一日起七│○│││○││ │十六年六月││││││ │卅日止││││││ ├─────┼────┼────┼───┼────┼─────┤ │七十六年七│一、七二│二○○│五七○│一、一○│三、五九○│ │月一日起七│○│││○││ │十七年六月││││││ │卅日止││││││ ├─────┼────┼────┼───┼────┼─────┤ │七十七年七│一、七二│二○○│五七○│一、一五│三、六四○│ │月一日起七│○│││○││ │十八年六月││││││ │卅日止││││││ ├─────┼────┼────┼───┼────┼─────┤ │七十八年七│一、七二│二○○│五七○│一、一五│三、六四○│ │月一日起七│○│││○││ │十九年六月││││││ │卅日止││││││ ├─────┼────┼────┼───┼────┼─────┤ │七十九年七│一、七二│二○○│五七○│一、二○│三、六九○│ │月一日起八│○│││○││ │十年六月卅││││││ │日止││││││ ├─────┼────┼────┼───┼────┼─────┤ │总计│八、六○│一、○○│二、八│五、七○│一八、一五│ ││○│○│五○│○│○│ └─────┴────┴────┴───┴────┴─────┘ (二) 买卖双方皆有义务达成上述之每年最低采购及供应量,惟此每年最低数额买方得于百分之十之额度内增减之。买方如认为有必要时得于本协定期间内任何时间以三十天之书面事先通知增加每年采购量。卖方亦有义务优先充分供应买方所需之谷物。 第三条品质与价格条件 (一) 卖方供应之美国谷物其品质标准如后: 1 美国黄玉米:美国国家标准二级品或较佳者; 2 美国大麦:美国国家准准二级品或较佳者; 3 美国小麦:美国国家标准一级品。每次采购麦种大致比列分别为:硬红冬麦占百分之四十,硬红春麦占百分之三十五,白麦占百分之二十五; 4 美国黄豆:美国国家标准二级品或较佳者。 (二) 其他品质条件未有规定者或另须补充规定者,依买方招标单之规定办理。 (三) 买方对本协定内所列之美国谷物之采购,原则上应以 FOB条件决标,惟买方标购时得要求卖方分别以 FOB及 C&F条件报价,其决标条件由买方决定之。但本协定中大麦一项之采购,买方仅需于同一或接近装船期内美国国家标准二级品之美国大麦 FOB西岸价格较美国国家标准二级品之美国玉米 FOB湾区港价格低于百分之十二时予以采购。 第四条采购程序 (一) 买方采购本协定所列之谷物以对卖方公开招标为原则。招标于中华民国台北市及/或美国城市举行,地点由买方决定之。买方至少需于开标前七日以书面通知卖方或其各自设立于中华民国境内并经有关机关认可之代理商,俾使卖方以个别而非连带地直接或经由前述代理商提出各别竞价报价。 (二) 谷物标购原则上每三个月举行一次,惟买方得视情况需要不定期次随时以书面通知卖方或其前述代理商参加标售。 (三) 标购案件之得标者为合格投标者中报价最低之竞标厂商,惟买方于特殊情况下得保留不予决标或再行招标之权利。 (四) 中华民国特别采购团于美国地区招开标购时,原未列入本协定之其他美国谷物供应商,如经当地之美国州政府、州参众议员、代表该州之联邦参众议员书面之推荐,亦可依此协定之规定参加该项投标。 (五) 任何得标之谷物供应商应于得标七日内提供采购价金百分之五之履行保证金,如其未依采购合约履行,买方除得依法行使权利外,并得以履约保证金抵充对违约金之求偿。任何供应商违反投标采购程序、或得标之谷物供应商未依本协定或该采购合约履行其义务,则买方得视其情节之轻重,对之施予三个月内、六个月内、一年内或本协定期限内不得再参加标售之处分,此处分不影响买方或各该中华民国谷物进口商对其所得主张之其他权利。得标之物供应商未于开标后七日内提供前述之履约保证金,即自动失去嗣后参与标售之资格。 (六) 买方对于本协定期间之内无成交纪录之任何美国谷物供应商得于签订新谷物协定时将其从卖方中除名之不予续约。 第五条付款条件 买方同意以电报开具以得标者或其指定人为受益人之即期无追索权且不可撤销之信用状支付依本协定采购之谷物之价金,并须于运送日前开状。 第六条修订事项 本协定之修订及延展,须以买卖双方之书面同意之。 第七条准据法 本协定以中华民国法律解释及管理。 第八条仲裁 与本协定有关之所有争议应移付终局且具拘束力之仲裁。仲裁应于中华民国台北市举行并依中华民国商务仲裁条例为之。 第九条合作 卖方应全力与买方合作以符合中华民国有关进口之法令规定,包括不限于有关谷物进口之规定。 第一○条文字 本协定以中英文制作。如中英文本有任何歧异,以中文本为准。 第一一条其他事项 有关买卖双方依本协定标购谷物之品质、检验、装运、卸货及提货、履约保证金等其他未尽事宜,应另依个案招标单之规定办理之。 买卖双方谨此于本约首揭日期于美国华盛顿市签署本协定。 买方:中华民国玉米、大麦、小麦及黄豆进口商采购代表团: 一中华民国台湾区进口玉米联合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林坤钟 签名:林坤钟 二中华民国台湾区大麦类制品工业同公会理事长杨荣华 签名:杨荣华 三中华民国台湾区面粉工业同业公会理事长苗育秀 签名:苗育秀 四中华民国台湾区进口黄豆联合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陈书友 签名:陈书友 卖方:美国谷物供应商 一Agrex Inc. 代表签名: 二Aifred C. Toepfer International,Inc. 代表签名: 三Alliance Grain,Inc. 代表签名: 四Archer Daniels Midland Company 代表签名: 五Artfer, Incorporated 代表签名: 六Bungc Corporation 代表签名: 七Cargill Inc. 代表签名: 八Cigra, Incorporated 代表签名: 九Columbia Grain International, Inc 代表签名: 一○Continental Grain Company 代表签名: 一一Elders Grain, Inc. 代表签名: 一二Garnac Grain Company Inc. 代表签名: 一三Gulf Coast Grain, Inc. 代表签名: 一四Louis Dreyfus Corporation 代表签名: 一五National Council of Farmer Cooperatvies 代表签名: 一六Peavey Grain Company 代表签名: 一七P S International, Ltd. 代表签名: 一八Richco Grain Ltd. 代表签名: 一九Tradigrain, Inc. 代表签名: 二○United Grain Corporation 代表签名: 二一Zen-Noh Grain Corporation 代表签名: 见证人: 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驻美代表处 代表钱复 签名:钱复程建人代 中华民国经济部国际贸易局 局长萧万长 签名:萧万长 美国在台协会理事主席丁大卫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签名: 美国饲料谷物协会理事长葛立芬 U.S. Feed Grains Gouncil 签名: 美国小麦协会主席威尔逊 U.S. Wheat Associates, Inc. 签名: 美国黄豆协会理事长福禄格 American Soybean Association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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