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蒙藏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为表扬对蒙藏工作热心支持、具有重大贡献之人士,特依据奖章条例第九条及其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凡致力蒙藏工作之海内外人士,具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依本办法颁给蒙藏专业奖章 (以下简称本奖章) 。 一在海外蒙、藏胞社会中具有影响力之蒙藏政教领导人士,对国家具有贡献者。 二学有专精或具有影响力之蒙藏人士,对蒙藏工作具有贡献者。 三在海外从事反共爱国工作之蒙藏人士,具有贡献者。 四兴办蒙藏文教事业,或协助蒙、藏胞从事文经工作,因而改善其生活,具有重大贡献者。 五对加强蒙、藏胞服务,促进其团结合作,具有重大贡献者。 六从事蒙藏学术研究,有具体贡献者。 七对蒙藏工作之开拓,有重大贡献者。 八对蒙藏工作提出兴革意见,经采行获致重大绩效者。 九其他热心赞助蒙藏工作,具有重大贡献者。 第 3 条 本奖章分为一、二、三等,均用襟绶,除特殊功绩外,初次颁给三等,并得因积功晋等,同一受奖人一年内不得颁给二次。 第 4 条 本奖章颁给时附发证书,载明受奖人功绩事由。奖章、奖章证书之式样及图说依附表之规定。 第 5 条 本奖章颁给程序如左: 一国内地区,由本会于每年年终调查,就合于本办法规定之对象颁给之。 二国外地区,由当地蒙藏社团负责人或本会指定人员,于每年年终调查,并检附有关功绩及证明文件,推荐本会核办。 第 6 条 本奖章受奖人,如因故未及领受而身故者,得由其直系亲属或配偶受领;因犯罪褫夺公权者,应缴还奖章及证书或注销之。 第 7 条 本奖章由本会组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请委员长核定,并以委员长名义颁给之。 第 8 条 本奖章审查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委员八人,由委员长指定专人组成之。 第 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