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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务委员会专业奖章颁给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侨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为奖励海内外有功侨务人士,特依奖章条例第九条及其施行细则第十五条之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侨务委员会专业奖章定名为华光奖章 (以下简称本奖章) ,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绶,除事迹特着或情形特殊外,初次颁给三等,并得因功晋等,同一事迹不得授予两种奖章。 本奖章及附发小型奖章之式样及图说如附表一。 第 3 条 凡海内外人士致力有关侨务工作而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颁给本奖章。 一对爱国工作、侨社福利、华侨权益或其他有关侨务有特殊功绩表现,并有具体事实者。 二对华侨文教事业、研究学术有特殊功绩表现,并有具体事实者。 三对华侨经济事业有特殊功绩表现,并有具体事实者。 请颁本奖章应填具事实表,其格式如附件二。 第 4 条 奖章之请颁由本会组成华光奖章审查小组审查通过后,报请委员长核定,以公开仪式颁给之。 第 5 条 本奖章核办程序如左: 一本会查有合于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应予奖励者,由本会迳行核办。 二驻外使领馆查有合于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者,得开具功绩事实,检附足资证明文件,函转本会核办。 三无使领馆地区由当地忠贞侨团或本会认定人士,查有合于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者得开具功绩事实,检附足资证明文件,送本会核办。 第 6 条 颁给本奖章应附发证书,载明受奖人功绩事由,其格式如附表三。 第 7 条 符合请颁本奖章之人士得于身故后追颁之,由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具领。 第 8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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