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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专业奖章颁给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经济部 (以下简称本部) 为奖励优异经济建设人员,特依奖章条例第九条及其施行细则第十五条之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中华民国国民或外国人士从事矿业、工业、商业、水利等有关经济建设事业,确有创新、发明、投资、合作或拓展贸易等优异事迹,得由本部核议其对我国经济发展之贡献,颁给经济奖章 (以下简称本奖章) ,予以奖励。 第 3 条 请颁本奖章,应依左列方式为之: 一受奖人在国内者,由本部各单位或有关机关、围体推荐。 二受奖人在国外者,由华侨或外国人士推荐,经当地或就近我驻外机构核转。 前项推荐表格式,依附表一、二规定。 第 4 条 本奖章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绶,除特殊功绩外,初次颁给三等,并得因积功晋等,同一事迹不得授予二种奖章。 前项奖章之式样及图说,依附表三之规定。 第 5 条 颁给本奖章,应附证书,其格式由本部定之。 第 6 条 本奖章之请颁,应经本部有关单位组成之审议委员会审查合格,报经部长核定,并以部长名义公开颁给之。 第 7 条 本奖章受奖人为公务人员者,应依规定送铨叙机关审查登记。 第 8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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