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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与海地共和国间农业技术合作协定延期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甲中华民国驻海地共和国大使李南兴致海地共和国外交部部长俞莱将军照会
部长阁下:
兹奉告:一九八四年八月卅日及九月十一日本人与前任外长换文续延两年之中海农技合作协定效期,将于一九八六年十月廿六日届满。 基于继续现存两国间多年来友好合作之愿望,谨代表中华民国政府建议将该项协定效期自一九八六年十月廿七日起续延两年,并于接准 阁下复照证实即行生效。 本人顺向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华民国大使 李南兴【签字】一九八六年六月四日于太子港
乙海地共和国外交部部长俞莱将军复中华民国驻海地共和国大使李南兴照会
大使阁下:
接准 贵大使本年六月四日照会内开: “部长阁下:兹奉告:一九八四年八月卅日及九月十一日本人与前任外长换文续延两年之中海农技合作协定效期,将于一九八六年十月廿六日届满。 基于继续现存两国间多年来友好合作之愿望,谨代表中华民国政府建议将该项协定效期自一九八六年十月廿七日起续延两年,并于接准 阁下复照证实后即行生效。 本人顺向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等由。 兹复告:海地政府接受上述建议,并认定阁下之来照与本复照即构成中海两国政府间之一项协定,并自一九八六年十月廿七日起生效。 本人顺向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部长 俞莱【签字】一九八六年七月廿五日于太子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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