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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中正纪念堂管理处组织条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国立中正纪念堂管理处 (以下简称本处) 隶属教育部,掌理中正纪念堂之管理、维护与先总统蒋公纪念文物资料之搜集、典藏、展览及有关文教活动之举办等事宜。 第 2 条 本处设左列各单位,分别掌理有关事项: 一文教组:文教活动、史迹电影、接待服务及宣导传播等事项。 二展览组:先总统蒋公纪念文物资料之搜集、典藏、陈列及展览事项。 三园艺组:公园园艺、花草树木之管理维护及环境美化事项。 四总务组:建筑物与各项设备管理,环境清洁维护,文书、庶务出纳、工作研考及不属其他单位事项。 五机电组:发电机、空气调节机、电梯、照明灯、电子音响等电器及给水卫生设备维护、管理等事项。 六警卫组:安全防护及公共秩序维持事项。 第 3 条 本处置处长一人,职位列简任第十至第十二职等,综理处务,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副处长一人,职位列简任第十或第十一职等,襄理处务。 第 4 条 本处置组主任六人,职位列荐任第九职等或简任第十职等,其中二人得由技正兼任;秘书一人,技正二人,职位均列荐任第七至第九职等;编审五人,专员二人,职位均列荐任第六至第八职等;编辑二人,职位列荐任第六或第七职等;组员十二人,技士十人,职位均列委任第三至第五职等,其中组员四人,技士三人得列荐任第六或第七职等;办事员三人,职位列委任第三或第四职等;书记七人,职位列委任第一至第三职等。 前项所列编审、编辑,必要时得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聘任之。 第 5 条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职位均列荐任第六至第八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6 条 本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位列荐任第六至第八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 会计室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7 条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定各职称人员,除聘任人员外,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 8 条 本处办事细则,由本处拟订,报请教育部核定之。 第 9 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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