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国立国父纪念馆 (以下简称本馆) ,隶属教育部,掌理国父纪念馆、阳明山中山楼之管理、维护,与国父纪念文物资料之搜集、典藏、展览及有关文教活动之举办等事宜。 第 2 条 本馆设左列各单位,分别掌理有关事项: 一文教组:文教活动、史迹电影、图书阅览、接待服务及宣导传播等事项。 二展览组:国父纪念文物史料之搜集、展览及典藏事项。 三园艺组:公园园艺、花草树木之管理及环境美化事项。 四总务组:建筑物与各项设备管理,环境清洁维护,文书、庶务、出纳、工作研考及不属其他单位事项。 五机电组:发电机、空气调节机、舞台灯光、电子音响等电器及给水卫生设备维护、管理事项。 六警卫组:安全防护、公共秩序维持及停车场管理事项。 七阳明山中山楼管理所:阳明山中山楼与其环境之管理维护,国父纪念文物展览及提供重大集会之服务事项。 第 3 条 本馆置馆长一人,职位列简任第十至第十二职等,综理馆务,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副馆长二人,职位列简任第十或第十一职等,襄理馆务。 第 4 条 本馆置所长一人,由副馆长兼任;组主任六人,职位列荐任第九职等或简任第十职等,其中二人得由技正兼任;秘书一人,技正二人,职位均列荐任第七至第九职等;编审四人,专员四人,职位均列荐任第六至第八职等;组员十五人,技士八人,职位均列委任第四或第五职等;其中组员五人,技士二人得列荐任第六或第七职等;办事员六人,技佐二人,职位均列委任第三或第四职等;书记九人,职位列委任第一至第三职等。 前项所列编审,必要时得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聘任之。 第 5 条 本馆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职位均列荐任第六至第八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6 条 本馆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位列荐任第六至第八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 会计室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7 条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定各职称人员,除聘任人员外,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 8 条 本馆办事细则,由本馆拟订,报请教育部核定之。 第 9 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