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期获致粮食及农业生产之更大成就,藉以继续增进中爪哇区域之各选定地区包括中爪哇省及日惹特别省农村人民之收入及福利,驻台北印尼商会 (以下简称甲方) 与驻雅加达中华商会 (以下简称乙方)各依其本国政府之授权,同意将一九八三年九月廿日所签协定之合作期间予以延长 双方爰经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作之期限与目标 1 合作之期限: 鉴于以往双方合作之成果卓著,乙方对现行驻中爪哇农技团及其派在中爪哇省及日惹特别省各站专家之驻中爪哇地区中华民国农技团之服务应续予借重三年。 2 合作目标。 驻日惹暨中爪哇农技团之技术服务将着重下列各项: (1) 扩大依据以往协定所设“示范中心”之服务范围及规模; (2) 继续并加强引进诸如葡萄、大蒜、甜瓜、西瓜、花椰菜、甘蓝、蕃茄、青花菜、芥菜、甜玉米、菜豆等高价值作物以及他种类之蔬菜及水果; (3) 在双方认为需要情况下,转移生产选定之农作物改良种子之技术; (4) 将在日惹苏立曼地区经证实有利于当地农民之农村营建项目扩展至中爪哇区域之其他地区; (5) 建立作物、家畜、渔业综合计划之示范中心; (6) 加强优良作物之育种以及已实验之鱼虾及反刍动物之繁殖; (7) 其他有关农业改良以及农民福利之活动。 第二条驻日惹暨中爪哇农技团专家之组成及配置。 (1) 专家之组成: 驻日惹暨中爪哇农技团由本协定附录一所列二十二名专家组成。 (2) 专家之工作地点: 甲中爪哇省:吉帕拉区、沙地格区、梭鲁区、玛格兰; 乙日惹特别省:苏立曼区、南山区、阪特区、库波果区、日惹市。 专家如被派往上述各地以外之地区,其地点应经双方之共同同意。 (3) 省间之调派及 (或) 访问: 中华民国专家之省间调派及中、印双方技术人员或专家之交互访问应予鼓励,以期相互培植专家及增进农业知识。 第三条义务与权利 1 甲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并自行负担经费提供或安排下列各项目: 甲附录三所列印尼技术及 (或) 行政人员之服务; 乙附录三所列印尼技术人员及附录一所列中华民国专家为实施本计划所需使用之适当办公处所及基本设备; 丙附录一所列中华民国专家之合理住宿; 丁印尼政府对本条第二段 B项物品所征收之关税,国内税以及任何其他形式之税捐; 戊本条第二段 B项物品之运输、操作及维护所需当地费用; 己实施本计划所需之费用; 庚中华民国专家之签证及工作许可证; 辛在本协定第一年中驻日惹暨中爪哇农技团专家在新增地区所使用之车辆包括其燃料及维护。 未印尼政府对附录一所述之中华民国专家应给予与印尼签署技术合作协定之其他国家专家相同之特权及豁免。此类豁免及特权应如附录二所列但不以此为限。 2 乙方应提供: 甲所有驻日惹暨中爪哇农技团人员之薪金、往返台北及中爪哇间之机票、日支费及保险费; 乙驻日惹暨中爪哇农技团为实施本计划所需之作物改良种子、农机具、工具、农药、水产及陆地动物之幼苗、作物研究仪器、育种设备; 丙自本协定第二年起提供驻日惹暨中爪哇农技团人员之交通车辆; 丁应印方请求并获中华民国同意在印尼及中华民国举办训练 计划。 关于本条第二段乙项所列之后勤物品应于运抵印尼港口,交予印尼有关当局后,即成为印尼政府财产,并应专供中华民国专家实施本计划之用。 本条第二段乙、丙两项所列车辆、机械、设备原则上应依照印尼法规在印尼购买。 第四条指导委员会 为协调前述计划各项活动,甲方应成立一中央政府之指导委员会以督导、维持及评估该计划,该委员会应于中爪哇地区指定中爪哇地区二个省级政府为本计划之执行单位。 指导委员会之功能及组织如本协定附录四所列。 第五条联合委员会 为使省级单位成功顺利实施本计划,应于前述二省各成立由附录五所列人员组成之联合委员会。 第六条协定效期 本协定应溯自一九八五年十月廿六日起生效,效期三年,至驻日惹暨中爪哇农技团服务期限届满之日止。 为此,双方经合法授权之代表签订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以英文缮具两份。中华民国七十五年六月十日即公历一九八六年六月十日订于台北 驻雅加达中华商会 代表蔡海涂【签字】驻台北印尼商会 代表苏达里有诺【签字】附录一专家之组成 驻日惹暨中爪哇农技团由下述廿二名专家组成 甲团部: 团长一名 副团长一名 乙中爪哇省: 农艺专家二名 园艺专家四名 (一名改良品种之育种专家) 兽医兼畜牧专家一名 土木工程师一名 (农村营建专家) 农业经济专家一名 (农会及市场销售) 水产养殖专家一名 (鱼及虾之育种) 丙日惹特别省: 农艺专家二名 园艺专家五名 (一名育种专家) 畜牧兼兽医专家一名 水土保持专家一名 水产养殖专家一名 (鱼及虾之育种) 专家之总数不变,惟必要时专家在中爪哇地区之工作地点得予更动调换。 附录二豁免与特权 豁免与特权如次: (1) 对自国外汇入之生活津贴及与其有关款项所课征之所得税与任何其他税捐。 (2) 专家自国外带入印尼之私人及家庭用品所课征之进口税及任何其他税捐。 附录三印方相对单位及人员 类别中爪哇省日惹省 农业部地区 办公室一一 农业服务代表※一一 农艺专家二二 园艺专家三五 兽医兼畜牧医专家一一 小型反刍动物专家一一 土木工程师一一 农业经济专家 (农会及市场销售一 专家) 海水暨淡水鱼虾养殖专家一 ※农业服务以由从事共同计划之区级示范中心代表为宜。 附录四指导委员会之功能与组织 指导委员会之功能在予加速农业技术之转移并确保供本协定使用而来自中华民国之物资及捐赠不受延误送交最终使用者。 以往中华民国政府为支持此项有意义计划所捐赠之种子、工具、机器以及农药经常于抵达印尼港口时被延误,导致时间及金钱之浪费及中爪哇地区接收官员及农民之失望。 经由本委员会可将长久拖延之签证、入境许可证、居留及工作许可证在雅加达快速办理。 本委员会并获授权建立有关此一技术合作之原则、目标、进行方法、进度检讨以及改进建议等。 本委员会应由下列代表组成 1 农业部 (召集人) 2 内政部 3 财政部 4 移民总署 5 劳工部 6 情报安全局 7 中爪哇省政府 8 日惹特别省政府 9 农业部地区办公室主任 10 召集人或共同召集人认为需要之其他单位 非职务性代表例如商会及 (或) 驻日惹暨中爪哇农技团得视个案予以邀请以解决专家进口物品之延误或入境许可证之发给等问题。指导委员会定期会议之次数当予排定,惟召集人或共同召集人于必要时亦可要求召开。 附录五联合委员会之组成 主席:印尼农业部企画局局长 副主席:印尼农业部国外合作局局长 副主席:驻雅加达中华商会代表 秘书:印尼农业部国外合作局高级人员 印方委员: 中爪哇省日惹特别省 地区经济发展委员会主席同上 农业部粮食作物总署代表同上 农业部畜牧总署代表同上 农业部渔业总署代表同上 农业部裁培总署代表同上 农业部地区办公室主任同上 畜牧主任同上 渔业主任同上 栽培主任同上 粮食暨农业主任同上 中方委员同上 团长或副团长同上 中爪哇省服务地区之专家一名日惹服务地区之专家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