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内政部 (以下简称本部) 为审议警察人员因不服免职处分申请复核案件,依警察人员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及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设立警察人员免职复核审议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 第 2 条 本会置委员十一人,由常务次长、主任秘书、主管参事、法规委员会执行秘书,人事处长、副处长、警政署主管业务副署长、警政署主任秘书、警政署督察室主任,警政署人事室主任、中央警官学校教育长为委员,并由常务次长为主任委员。 第 3 条 警察人员不服免职处分者,得自免职令送达之次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之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 4 条 警察人员申请复核免职案件时应填具申请书,戴明左列事项,向本部申请之,并以申请书副本分送原服务机关。 一申请人之姓名、年龄、性别、籍贯、住所、原服务之警察机关及官等官阶、职别。 二免职令发布之机关、日期、文号及送达日期。 三申请复核之事实、理由及证据。 四年、月、日。 原服务机关应于收到前项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卷宗及证物层转本部。 本会于必要时并得指派委员调查之。 第 5 条 本会须有委员三分之二出席方得开会,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方得决议。 第 6 条 本会对审议案件必要时得通知当事人或其主管长官到会说明。 第 7 条 本会决议经签奉部长核定后,应制作决议书,载明左列事项: 一申请人之姓名、年龄、性别、籍贯、住所、职称。 二主文、事实及理由。 三决定机关之主管签名盖印。 四年、月、日。 第 8 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之,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 第 9 条 中央警官学校职员不服免职处分申请复核者准用本规程之规定。 第 10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