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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民航局与沙乌地阿拉伯民航局间空运协议备忘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为检讨双方利益事宜,沙乌地阿拉伯王国及中华民国之航空主管机关代表(附代表名单) 已于一九八六年五月四日至六日在吉达会商,并达成协议如左: 1 沙乌地阿拉伯王国所指定之航空公司得自沙乌地阿拉伯境内各点至中华民国台北营运,其细节如航线附录所订者。 2 中华民国所指定之航空公司得自中华民国境内各点至沙乌地阿拉伯王国达兰营运,其细节如航线附录所订者。 3 双方指定之航空公司得享用中间点之第五自由航权,惟各中间点不得联线使用。除在不使用 (第五) 航权情况下,各方指定之航空公司不得在对方航空公司目前或未来之营运点,使用中间点第五航权。 4 双方指定之航空公司在延远点营运,不具第五航权。 5 各方指定之航空公司具有在沙乌地阿拉伯王国与中华民国间总共三班次之营运权。 6 在给予六个月前之书面通知及该通知为最后决定之情况下,中华民国所指定之航空公司得至航线附录所订以外之沙乌地阿拉伯王国境内一点营运。 7 本了解备忘录及其附录将取代以往之会谈纪录,且将成为一九七七年四月十七日所签订之空运协定之一部份。 8 只要单方面营运情况存在,缔约双方同意鼓励指定之航空公司维持现有之商业协议,维持商业合作。 9 本修订附录将自备忘录签署日起,为沙乌地阿拉伯王国及中华民国之民航主管机关使用。 一九八六年五月四日至六日,在沙乌地阿拉伯王国吉达签订。

沙乌地阿拉伯王国政府代表 民航局长 阿萨福【签字】中华民国政府代表 民航局长 刘德敏【签字】
附录 (航线表)
A 沙乌地阿拉伯王国所指定之航空公司之双向营运航线: 沙乌地阿拉伯王国境内各点-二中间点-台北-二延远点。 B 中华民国所指定之航空公司之双向营运航线: 中华民国境内各点-二中间点-达兰-二延远点。 △双方指定之航空公司之中间点及延远点将予指明。 △除于了解备忘录中规定外,双方指定之航空公司得享中间点之第五自由航权。 △双方指定之航空公司将不在具航权情况下至延远点营运。 △只要起点系在沙乌地阿拉伯王国或中华民国境内,双方指定之航空公司得在上述航线上以任何顺序营运,并得省略航线上任一点或数点。
中沙会谈 一九八六年五月四日至六日
中华民国代表
1 刘德敏民航局局长 (首席代表) 2 苏宏义交通部空运科科长 3 楼维华民航局企划组组长 4 王德和民航局企划组国际科科长 5 卞奭年中华航空公司副总经理 6 陈恩锦中华航空公司业务处处长 7 丁邦国中华民国驻沙乌地阿拉伯大使馆秘书 沙乌地代表: 1 H.E. Nassir Al-Assaf民航局局长 2 Mr. Ibrahim Bahri 民航局空运处处长 3 Mr. Siraj Rajkhan 民航局法律事务处处长 4 Mr. Hisham Al Bassam沙乌地阿拉伯航空公司执行副总经理 5 Mr. Mohammad A. Nimat 沙乌地阿拉伯航空公司总企划暨资源处 6 Mr. Abdulrazzak S. Al Sabah 沙乌地阿拉伯航空公司亚澳地区总经理7 Mr. Ahmad Bahomam 沙乌地阿拉伯航空公司国际事务副总经理 8 Mr. Abdulla Al Najjar 沙乌地阿拉伯航空公司民航事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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