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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与萨尔瓦多共和国农业技术合作协定延期换文(西元 1986 年 01 月 28 日)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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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尔瓦多副总统兼外交部部长卡斯第约致驻萨尔多罗大使照会
大使阁下:
本人谨此奉告阁下,一九七一年七月卅日签订之萨尔瓦多共和国与中华民国间农技合作协定,曾经双方依该协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延长效期。 上述协定一九八四年一月双方同意延长之效期即将于本年一月届满,鉴于中华民国政府提供此项合作敝国裨益良多,本人谨代表萨尔瓦多共和国政府正式请求阁下转请贵国政府同意再度延长两国农技合作协定之效期。 本人期盼上述请求能获贵国政府同意,顺向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副总统兼外交部部长 卡斯第约【签字】一九八六年一月十六日于圣萨尔瓦多
驻萨尔瓦多大使馆参事临时代办张健明复萨尔瓦多副总统兼外交部部长卡欺第约照会
部长阁下:
接准 阁下本年一月十六日致罗友伦大使第七八九号照会内开: “大使阁下:本人谨此奉告阁下,一九七一年七月卅日签订之萨尔瓦多共和国与中华民国间农技合作协定,曾经双方依该协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延长效期。 上述协定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经双方同意延长之效期即将于本年一月届满,鉴于中华民国政府提供此项合作对敝国裨益良多,本人谨代表萨尔瓦多共和国政府正式请求阁下转请贵国政府同意再度延长两国农技合作协定之效期。 本人期盼上述请求能获贵国政府同意,顺向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副总统兼外交部部长卡斯第约”等由。 兹遵照敝国政府训令复告阁下,中华民国政府对阁下来照所提建议敬表同意。本覆照暨前述来照即构成贵我两国政府间同意延长前述协定效期二年之一项协议。 本人顺向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参事临时代办 张健明【签字】一九八六年一月廿八日于圣萨尔瓦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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