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内政部 (以下简称本部) 为推动内政资讯工作,加强为民服务,建立内政业务资讯系统,设资讯中心 (以下简称本中心) 。 第 2 条 本中心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内政资讯系统之整体规划事项。 二关于本部各单位及附属机关业务资讯处理及电子作业之会同规划、设计及处理事项。 三关于本部及附属机关申请应用及设置电子计算机计划之核转事项。 四关于地方政府执行内政业务电子作业之辅导事项。 五关于本部附属机关及地方政府执行内政业务电子作业处理绩效之检查、评核事项。 六关于全国内政资讯集中处理及供应事项。 七关于内政业务电子作业之研究发展、系统规范、作业手册审订、以及有关训练讲习事项。 八其他有关内政业务电子作业事项。 第 3 条 本中心设四科,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 4 条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综理业务,置副主任二人,襄理主任处理业务。主任、副主任均为兼任。 第 5 条 本中心置专门委员、技正、科长、专员、技士、科员、办事员、书记,其工作人员由本部现有总员额内调充之。 本中心得视业务需要,酌用聘雇人员办理系统分析、系统设计、程式设计、资料处理、资料登录及管理等工作。 第一项人员之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 6 条 本中心为技术发展研究工作之需要,得聘用业务有关专家三人至五人为顾问。均为无给职。 第 7 条 本中心分层负责明细表,由内政部定之。 第 8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