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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与多明尼加共和国技术合作协定补充协议延期换文(西元 1985 年 11 月 11 日)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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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多明尼加共和国外交部致中华民国驻多明尼加共和国大使馆节略译文
外交部兹向 中华民国大使馆致意,并请求将两国间签署之技术合作协定续延两年。 外交部并此奉告,上述协定对促进多国农牧发展贡献必多。倘荷同意续延,当自本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外交部顺向 中华民国大使馆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六日于圣多明哥市
乙中华民国驻多明尼加共和国大使馆复多明尼加共和国外交部节略译文
中华民国大使馆兹向 外交部致意并声述:接准外交鄣本年十一月六日节略内开: “外交部兹向 中华民国大使馆致意,并请求将两国间签署之技术合作协定续延两年。 外交部并此奉告,上述协定对促进多国农牧发展贡献必多。倘荷同意续延,当自本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外交部顺向 中华民国大使馆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大使馆兹复告 外交部:中华民国政府同意“中多技术合作协定补充协议”效期延长两年,并证实外交部节略暨此一复略即构成两国政府间关于此事之一项协议,并溯自本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中华民国大使馆顺向 外交部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于圣多明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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