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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中央图书馆台湾分馆组织条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条例依国立中央图书馆组织条例第八条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国立中央图书馆台湾分馆掌理各种图书之搜集、编藏、考订、展览、研究等业务及辅导台湾地区图书馆事业之发展事宜。 第 3 条 国立中央图书馆台湾分馆设左列各组: 一采编组:掌理图书征集、选购、登记、分类、编目及交换事项。 二阅览典藏组:掌理金石、舆图、文献、图书、资料之庋藏、互借、图书资料陈列、阅览、出借及阅读指导等事项。 三参考服务组:掌理对读者提供国内外各种资料与谘询之答覆,编制各种专题目录等事项。 四推广辅导组:掌理调查、统计、研究、视察、辅导、推广及馆际连系等事项。 五总务组:掌理文书、庶务、财物管理、出纳及不属其他各组之事项。 第 4 条 国立中央图书馆台湾分馆置分馆长一人,职位列第九至第十一职等,受国立中央图书馆馆长之指挥、监督,综理分馆馆务。 第 5 条 国立中央图书馆台湾分馆置组主任五人,编纂一人至三人,编辑六人至十人,职位列第六至第八职等;助理编辑八人至十二人,职位列第六或第七职等;干事六人至八人,职位列第三至第五职等,其中三人得列第六职等;书记七人至十一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前项人员除总务组主任、干事、书记外,必要时得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聘任之。 第 6 条 国立中央图书馆台湾分馆置人事管理员一人,职位列第五至第七职等,依法律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 第 7 条 国立中央图书馆台湾分馆置会计员一人,职位列第五至第七职等,依法律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 8 条 第四条至第七条所定各职称人员,除聘任人员外,其职位之职糸依公务职位分类法及职系说明书,就图书管理、文书、事务管理、出纳、中文打字、会计、人事行政及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 9 条 国立中央图书馆台湾分馆为谋事业之发展,得聘请专家、学者组织各种委员会。 前项委员会委员为无给职,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调用之。 第 10 条 国立中央图书馆台湾分馆对台湾地区公私立图书馆之辅导办法,由分馆拟订,报请国立中央图书馆核转教育部备案。 第 11 条 国立中央图书馆台湾分馆办事细则,由分馆拟订,报请国立中央图书馆核定并转教育部备案。 第 12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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