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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学生辅导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办法依职业学校规程第三十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职业学校学生辅导工作之目标,除协助学生培养崇高之理想,良好之生活习惯,适当之学习态度与方法外,并建立其正确之职业观念,使其了解自己所具条件,适应社会,以奠定其就业基础。 第 3 条 职业学校实施学生辅导工作,应订定计划,循序实施,并应建立学生资料,加强与学生家庭及社会有关机构之联系,以发挥辅导之整体功能。 第 4 条 职业学校实施生活辅导工作项目如左: 一进行学生定向辅导,以增进学生之生活适应能力。 二实施谘商工作,了解并协助学生解决问题。 三办理学生特殊行为问题之调查与辅导。 四协助学生适应团体生活,建立良好人际关系及培养其适应社会生活之能力。 五协助学生发展有益身心之休闲活动。 六其他有关生活辅导之协调与执行事宜。 第 5 条 职业学校实施学业辅导工作项目如左: 一辅导学生培养良好之学习态度、习惯与方法。 二学生学习困扰之调查与辅导。 三协助学生发展各种特殊才能。 四其他有关学习辅导之协调与执行事宜。 第 6 条 职业学校实施就业辅导工作项目如左: 一协助学生了解自己所具专长及职业性向。 二陶冶学生职业道德。 三提供并分析职业有关资料。 四实施学生就业谘商。 五协助办理毕业生就业后之追踪辅导。 六其他有关就业辅导之协商与执行事宜。 第 7 条 职业学校学生辅导工作得依左列方式实施: 一个别辅导:以个别谘商、个案研究及家庭访问等方式进行。 二团体辅导:以透过团体谘商、集会、班会,团体活动、参观访问及有关课程暨实习 (验) 等方式进行。 第 8 条 职业学校实施学生辅导工作应视需要举办左列各种测验: 一智力测验。 二人格测验。 三性向测验。 四兴趣测验。 五教育测验。 六其他有关之测验。 第 9 条 职业学校应视需要设置辅导工作场所,制备所需之资料、设施与器材。 第 10 条 职业学校实施辅导工作,于每学年终了时,应办理评鉴,检讨得失,藉以改进。 第 11 条 高级中学附设职业类科者,应由其辅导工作委员会比照本办法之规定实施。 第 12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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