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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计处电子处理资料中心办事细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细则依行政院主计处电子处理资料中心组织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中心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细则办理之。 第 3 条 本中心设审查辅导组、分析设计组、研究训练组、资料处理组、秘书室、会计室、人事室及人事室 (二) 等单位,处理各有关事务。 第 4 条 凡两单位以上会同办理之事项,应联系协调,由关系较多之单位主办之。 第 5 条 审查辅导组之职掌如左: 一各机关申请设置电子计算机之审核事项。 二各机关使用电子计算机效率之查核事项。 三各机关应用电子计算机之辅导事项。 四各机关电子计算机作业设备相互支援之协调事项。 五全国性应用电子计算机资源能量之调查事项。 六本中心业务计划之协调与策订事项。 七其他有关审查辅导事项。 第 6 条 分析设计组之职掌如左: 一各机关应用电子计算机作业系统之支援及执行事项。 二各项应用作业系统规划事项。 三各项应用作业之可行性研究事项。 四各项应用作业之系统分析及设计事项。 五应用程式之设计、撰写、测试及维护事项。 六各项有关文件汇整与建立事项。 七其他有关电子作业分析设计事项。 第 7 条 研究训练组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电子计算机系统一般性及专案性之研究发展事项。 二电子计算机共同性程式之发展事项。 三本中心电子计算机作业技术规范之编订、推行、及维护事项。 四各机关一般业务人员之电子计算机推广讲习,专业人员之基础及在职训练等事项。 五本中心专业人员国内外进修在职训练之策划拟议事项。 六图书资料之管藏、书刊编印事项。 七其他有关研究训练事项。 第 8 条 资料处理组之职掌如左: 一本中心设置电子计算机硬软体系统之计划、建立及维护管理事项。 二关于各机关应用本中心硬软体系统及设备之支援事项。 三关于系统工程之支援与谘询事项。 四本中心电子计算机系统之操作及安全事项。 五各项作业处理程式及资料档之管理事项。 六周期性作业之处理与相关文件之管理事项。 七系统工程、机器操作、资料管制有关文件之汇整建立事项。 八资料登录、电子计算机作业消耗品之管理。 第 9 条 秘书室之职掌如左: 一文书部份: (一) 公文收发缮校事项。 (二) 档案管理事项。 (三) 本中心一般性业务会议筹备及纪录事项。 (四) 印信典守事项。 (五) 其他有关文书事项。 二庶务部份: (一) 财产与物品购置、点收事项。 (二) 财产管理事项。 (三) 房舍与一般工程及环境管理事项。 (四) 工友管理事项。 (五) 公务车辆调配及管理事项。 (六) 零用金收支及保管事项。 (七) 其他有关庶务事项。 三出纳部份: (一) 现金、票据之出纳、保管事项。 (二) 其他有关出纳事项。 四综合业务: (一) 管考业务事项。 (二) 一般行政业务作业程序之汇订与维护事项。 (三) 不属各组室职掌文件之处理事项。 (四) 其他事项。 第 10 条 会计室之职掌如左: 一单位概算、预算、决算之编制事项。 二预算之执行控制事项。 三会计簿籍之登记及会计报告之编制事项。 四支票之会签、付款凭单之缮制、库存现金、票据证券及银行存款之查核事项。 五营缮工程及购置定制变卖财物及一切经费开支之内部审核事项。 六原始凭证之保管,黏贴及送审事项。 七对外合约及设定负担之会签事项。 八各种统计资料之搜集、汇编、会核及管理事项。 九财务上增进效能及减少不经济支出之建议事项。 十有关其他经费收支事项。 第 11 条 人事室之职掌如左: 一人事管理业务之规划与改进事项。 二职员任免、迁调、铨叙及俸给之办理事项。 三职位归级之办理与职位管理事项。 四职员考绩、奖惩之办理及到职、离职与勤惰管理之纪录事项。 五职员退休、资遣及抚恤之办理事项。 六职员训练、进修、考试之拟办事项。 七职员公保、福利互助、康乐活动之办理事项。 八关于人事资料之搜集、登记、统计分析及各种人事报表之办理事项。 九其他交办有关人事事项。 第 12 条 人事室 (二) 之职掌如左: 一人事查核业务之综合规划事项。 二员工忠诚调查及防谍措施之拟办事项。 三政治风气调查及签办事项。 四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五员工保防教育之推行事项。 六人员设施之维护处理事项。 七其他交办事项。 第 13 条 主任综理本中心全般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其职责如左: 一政策与重要工作计划之决定或建议。 二概算编列与预算分配之指示与决定。 三权责内之机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阅及核判。 四所属人员差假之核定。 五六职等以上人员派免之拟议及五职等以下人员派免考核奖惩之核定。 六重要会议之参加、出席国际性、全国性之电子计算机会议。 七全国应用电子计算机之规划及提出应兴应革意见等事项。 八其他公务之处理。 第 14 条 副主任承主任之命辅助处理本中心业务,其职责如左: 一主任因公或差假外出、代行其职务。 二辅助重要政策及工作计划之决定。 三重要会议之参加或代表主任出席有关会议。 四辅助全国应用电子计算机之规划、及应兴应革意见之提供。 五各组室工作及权责问题之协调与解决。 六主任交办事项。 第 15 条 主任秘书承主任、副主任之命,处理本中心一般行政及秘书室事务,其职责如左: 一文稿之综核及一般行政业务之协调。 二公文收发缮校保管及印信典守之监督。 三关于不属于各单位之机密与重要文件之处理。 四新闻联系。 五工作计划与工作报告之汇编。 六各种会议参加与筹备及纪录之审核。 七款项出纳及庶务事项之监督。 八秘书室所属人员考核、奖惩之拟议。 九秘书室所属人员派免之拟议。 一○秘书室所属员工差假依权责核定或拟议。 一一其他交办事项。 秘书二人,各承主任秘书之命处理上列有关或其他事务。 第 16 条 组室主管承主任、副主任之命,处理本组室事务,其职责如左: 一主管业务之分配、审查与执行。 二主管业务推进计划之研究与拟议。 三重要会议之参加,或代表出席有关会议。 四本组室文稿之初核及重要文稿之拟议。 五本组室人员之管理及工作分配。 六本组室所属人员差假依权责核定或拟议。 七本组室所属人员考核奖惩之拟议。 八本组室所属人员派免之拟议。 九其他交办事项。 第 17 条 高级分析师承主任、副主任之命处理事务,但指派组内工作时,则由组长指挥监督。其职责如左: 一专案作业可行性之研究。 二专案作业之系统分析设计。 三电子计算机系统及其应用之评估。 四电子计算机作业技术之研究引介。 五专案工作之研办。 六其他交办事项。 第 18 条 分析师承组长之命,处理事务,其职责如左: 一协助组长提供业务兴革之建议。 二主办重大事项之拟议与计划。 三负责或评估重大专案作业。 四应用电子计算机有关技术之指导。 五督导有关业务之推展。 六其他交办事项。 第 19 条 设计师、管理师承组长之命处理电子计算机技术事务,其职责如左: 一担任专案作业负责人。 二主办重要单元业务。 三负责或协助技术性作业之推展。 四担任有关训练课程之讲师。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20 条 助理设计师、助理管理师承主管之命处理事务,其职责如左: 一负责电子计算机作业之程式设计、撰写、测试及维护。 二协办电子计算机作业系统之建立。 三主办电子计算机系统、操作、维护及保养。 四电子计算机系统故障之连系及处理。 五其他有关程式设计、机器操作事宜。 第 21 条 设计员、管理员、科员、书记、资料员及校核员各承主管之命处理事务。 第 22 条 本中心业务依照行政院主计处电子处理资料中心组织条例及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除承办院稿、处稿之外,分为左列二层负责处理。 一主任、副主任为第一层。 二各组、室主管为第二层。 第 23 条 本中心业务之处理,第一层对主计长、副主计长负责,第二层对第一层负责。 各层负责人员因差假奉准由他人代理其职务时,以其代理人为负责人,并准用前项之规定。 第 24 条 本中心各层负责人员依其职掌范围处理业务,其权限如左: 一对该管业务有依据法令规定处理之权。 二对该管业务之处理,有斟酌轻重缓急统筹分配调度之权。 三对所属人员有指挥监督及考核之权。 四对该管或其承办业务,有向有关单位接洽查询征求意见索取资料会商协调与调阅内部相关案卷之权。 五对应经其审核、核定或判行之文件,有审核其内容及删改文字之权。 六对本中心全般业务,均有建议之权。 第 25 条 本中心各层负责人依职掌范围处理业务,有左列各种之责任: 一对该管业务负责策划推行及研究发展之责。 二对该管业务之处理及其应办之工作负依限完成与稽催之责。 三对该管业务就其所属人员之陈述或请示,负裁决指示或转陈之责。 四对该管业务与工作负与有关机关及本中心各单位密切联系协调之责。 五对拟办或应经其审核之工作或文件,所引用技术或法令,负有正确妥适之责。 六对拟办审核或核定之机密事件,负保守机密之责。 第 26 条 本中心各级主管权责,其范围另以“行政院主计处电子处理资料中心分层负责明细表”列举规定 (如附件) 。 (备注:附件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 年 5 月版 (二九) 第 19807~19815 页) 第 27 条 本中心各层对外行文,应依左列之规定: 一依“行政院主计处电子处理资料中心分层负责明细表”所列,属于第一层核定范围之事项,应以本中心名义行之。并依“公文处理”规定 盖用印信。 二依“行政院主计处电子处理资料中心分层负责明细表”所列属于第二层核定范围之事项,以各该组、室名义行之,并加盖主管职章或腰形 图章。 第 28 条 本中心各层负责人员迳行核定处理之事件,应负行政上及法律上一切责任。 第 29 条 本中心各单位实施分层负责工作,由副主任随时抽查,如发现错误,应即予纠正。 第 30 条 “行政院主计处电子处理资料中心分层负责明细表”所列各单位办理之事项,遇有增加或减少时,应由各该单位随时报请于表内增减之,在未核定增减前,遇有某一新事项,其处理权责发生疑义时,应专案签请主任核定之。 第 31 条 本中心各组之技术性业务依照技术规范办理。 第 32 条 关于各机关申请支援作业 (使用机器时间) 依照“行政院主计处电子处理资料中心支援使用机器时间申请作业要点”规定办理。 第 33 条 关于各机关应用电子计算机作业之审核、查核、辅导等,本中心除依照“各机关应用电子计算机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外,其中有关审核、查核事项,并应送会本处第一、二局,俾作业务上之联系。 第 34 条 关于服务、文书、及事务管理,依照本中心所编“行政业务作业手册”规定办理。 第 35 条 本办事细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订之。 第 36 条 本办事细则自核定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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