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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美国在台协会主席丁大卫致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驻美国办事处代表钱复函译文
钱代表惠鉴:
鉴于贵我双方咸欲继续维持航海贸易,暨防止船舶污染,本人兹建议贵方给予美国在台协会 (“协会”) 保证,在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 (“委员会”) 所代表之一方登记,从事双边贸易之船舶,其设计、装备与操作均依一九七三年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一九七八年议定书暨其附件Ⅰ与Ⅱ (MAROPL 73\78) 之规定办理,兹附上该公约一九七八年议定书及其附件影本乙份。依照该公约一九七八年议定书暨其附件之规定,船舶应携带有效证件及登记簿册等,此类文件之格式悉应符合该公约一九七八年议定书暨其附件之规定。携带有效证件之船舶得以在美国在台协会所代表之一方之港口,在符合公约第五条 (4)之规定下,与该公约一九七八年议定书其他缔约国之船舶,在相同之方式与条件下,从事贸易。
鉴于美国在台协会所代表之一方为该公约一九七八年议定书及其附件之缔约国,基于互惠,凡符合公约规定之悬挂美国国旗之商船,应获保证,俾得以在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所代表之一方之港口从事贸易,其方式与条件,与美国在台协会登记下船舶之得以在该公约一九七八年议定书其他缔约国之港口从事贸易相同。
阁下若同意前述安排,本人兹建议本函及阁下之复函即构成贵我双方间上述安排之基础。
主席丁大卫 (签字)
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九七三年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一九七八年议定书暨其附件Ⅰ与Ⅱ。
乙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驻美国办事处代表钱复复美国在台协会主席丁大卫函译文
丁主席意鉴:
兹接阁下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二日来函,内开:
“鉴于贵我双方咸欲继续维持航海贸易,暨防止船舶污染,本人兹建议贵方给予美国在台协会 (“协会”) 保证,在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 (“委员会”) 所代表之一方登记,从事双边贸易之船舶,其设计、装备与操作均依一九七三年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一九七八年议定书暨其附件Ⅰ与Ⅱ (MAROPL 73\78) 之规定办理,兹附上该公约一九七八年议定书及其附件影本乙份。依照该公约一九七八年议定书暨其附件之规定,船舶应携带有效证件及登记簿册等,此类文件之格式悉应符合该公约一九七八年议定书暨其附件之规定。携带有效证件之船舶得以在美国在台协会所代表之一方之港口,在符合公约第五条 (4)之规定下,与该公约一九七八年议定书其他缔约国之船舶,在相同之方式与条件下,从事贸易。
鉴于美国在台协会所代表之一方为该公约一九七八年议定书及其附件之缔约国,基于互惠,凡符合公约规定之悬挂美国国旗之商船,应获保证,俾得以在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所代表之一方之港口从事贸易,其方式与条件,与美国在台协会登记下船舶之得以在该公约一九七八年议定书其他缔约国之港口从事贸易相同。
阁下若同意前述安排,本人兹建议本函及阁下之复函即构成贵我双方间上述安排之基础。”
本人兹代表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在互惠基础上,同意对于美国在台协会提供阁下来函所陈述之保证,本函及阁下来函即构成贵我双方间上述安排之基础。
代表钱复 (签字)
一九八五年一月卅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