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细则依国家公园管理处组织通则第十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内政部营建署垦丁国家公园管理处 (以下简称本处) 处理业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之规定。 第 3 条 本处处长综理处务,副处长襄理处务并设左列各课、室及人事、会计人员: 一企划经理课。 二工务建设课。 三观光游憩课。 四保育研究课。 五解说教育课。 六秘书室。 七人事管理员。 八会计员。 第 4 条 企划经理课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本处各项计划之拟订及规划事项。 二关于本国家公园区域 (以下简称本区域) 内土地分区使用申请案件之审核事项。 三关于本区域内管制要点之拟定事项。 四关于本处与各有关机关之协调、配合事项。 五关于本区域内用地取得之处理事项。 六关于本区域内国家公园事业投资经营之监督事项。 七关于国家公园法规之搜集、研究事项。 八关于本区域内违反国家公园法事件之处理事项。 九其他有关企划经理事项。 第 5 条 工务建设课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本区域内工程之规划事项。 二关于本区域内工程之测量、设计事项。 三关于本区域内工程之发包、施工及监督事项。 四关于本区域内造林事项。 五其他有关工务建设事项。 第 6 条 观光游憩课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本区域内游憩区之规划管理事项。 二关于本区域内游憩事业之督导考核事项。 三关于本区域内游憩设施之维护管理事项。 四关于本区域内环境及秩序之维护改善事项。 五关于各游客服务中心、服务站之管理及督导事项。 六关于本区域内观光游客资料之搜集、统计及分析事项。 七其他有关观光游憩事项。 第 7 条 保育研究课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本区域内自然资源之保育研究、经营及其执行、监督事项。 二关于本区域内人文资料之搜集、研究与管理事项。 三关于本区域内各种标本之采集制作、标示研究与保管事项。 四关于本区域内保育研究成果之应用与推广事项。 五关于本区域内危害毁损自然资源及人文资料行为之处理与监督事项。 六其他有关保育研究事项。 第 8 条 解说教育课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本区域内公园解说与环境教育之规划、设计、执行与监督事项。 二关于本区域内公园解说与环境教育之推广与研究事项。 三关于本区域内公园解说人员训练事项。 四关于本区域内公园解说与环境教育资料之搜集、编制、贮存与展示事项。 五其他有关解说教育事项。 第 9 条 秘书室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本处研考事项。 二关于本处公文之收发、缮校、用印、分发事项。 三关于本处机要文电处理及印信、典守事项。 四关于本处公文时效管制及改进事项。 五关于本处业务会议之协办及处务会议之会议纪录事项。 六关于本国家公园事业经营收支之处理事项。 七关于本处公用车辆设置标准之订定及车辆之购置报废保养管理事项。 八关于本处员工实物配给之领发事项。 九关于本处财产之登记、物品之采购、保管、分发及现金出纳员工薪津之领发有价证券之保管事项。 一○关于本处档案管理事项及文件报告之编印事项。 一一关于本处厅舍及眷舍之营缮及分配管理事项。 一二关于本处技工、工友之管理事项。 一三关于本处公保费、劳保费、福利互助金之计算及缴纳事项。 一四其他不属各课之职掌事项。 第 10 条 人事管理员、查核人员之职掌如左: 一人事管理员之职掌如左: (一) 关于本处组织编制及员额分配事项。 (二) 关于本处人事管理规定之拟订事项。 (三) 关于本处职位分类及加强职位功能事项。 (四) 关于本处任免、迁调、铨审及俸给事项。 (五) 关于本处职员差假勤惰及品德生活之管理、考核事项。 (六) 关于本处职员考绩、奖惩事项。 (七) 关于本处职员退休、资遗及抚恤事项。 (八) 关于本处员工实物配给、房租津贴之核办事项。 (九) 关于本处各项补助 (互助) 津贴及福利,公务人员保险事项。 (一○) 关于本处职员训练、进修及考察事项。 (一一) 关于本处员工及眷属入出境之办理事项。 (一二) 关于本处人事资料之登记管理事项。 (一三) 其他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二人事查核人员之职掌如左: (一) 关于本处员工保防教育事项。 (二) 关于本处员工之进用、升迁、调免之忠诚调查事项。 (三) 关于本处员工忠诚资料之搜集与处理事项。 (四) 关于本处安全维护工作之执行事项。 (五) 关于本处政治风气资料之搜集与处理事项。 (六) 关于本处公务机密维护检查事项。 (七) 关于本处员工及眷属出入境之查核事项。 (八) 其他有关保防及安全事项。 第 11 条 本处会计人员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本处岁入、岁出、概算资料之搜集、编制事项。 二关于本处预算之分配及执行事项。 三关于本处各种会计报告之编制、陈报事项。 四关于本处经费收支、审核凭证保管及送审事项。 五关于本处现金、票据及财务查核事项。 六关于本处工程营缮、财物购置、处理之监办事项。 七关于本处财务上增进效能及减少不经济支出之研议事项。 八关于本处绩效报告之编制、陈报事项。 九关于本处会计人员管理事项。 一○其他有关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2 条 本处处长综理处务,其权责如左: 一工作计划之拟订事项。 二各单位业务之监督、指挥及考核。 三概算编制及预算分配之决定。 四各级人员任免、迁调、考核、奖惩之拟议或核定。 五重要会议之主持及参加事项。 六上级交办事项之执行。 第 13 条 本处副处长襄理处务,其权责如左: 一工作计划之监督执行。 二各项会议之出席或主持。 三文稿之复核及代判。 四新闻稿之审核及发布。 五授权及交办事项之处理。 第 14 条 本处秘书承处长、副处长之命处理业务,其权责如左: 一工作计划之拟编事项。 二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三各单位业务之协调事项。 四行政事务之管理事项。 五会议之筹备、出席或主持。 六授权及交办事项之处理。 第 15 条 各单位主管之权责如左: 一关于主管业务之策划、督导、改进事项。 二关于本单位有关会议之主持或出席。 三关于所属人员执行职务之指挥、监督事项。 四关于本处公务处理分层负责明细表规定之迳行处理事项。 五关于所属人员之监督、考核事项。 六重要公文拟办事项。 七授权及交办事项之处理。 第 16 条 本处技正、技士、技佐、课员、办事员、书记承长官之命处理应办事项。 第 17 条 本处公务处理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18 条 本处处务会报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由处长主持,由副处长、秘书,各单位主管及其他处长指定人员参加。 第 19 条 本处于每年年终时召开检讨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检讨会。 第 20 条 配属本处之警察队,其职掌另定之。 第 21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