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交通部所属事业机构久任人员表彰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交通部所属交通事业机构为表彰久任人员,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交通部所属交通事业机构相当士级以上人员,在各事业机构连续服务满十五年以上最近三年考成 (考绩) 平均分数在七十五分以上者,得依本办法予以表彰。 第 3 条 前条所称服务年资,以经交通部或该事业总机构核定之服务年资为限。 第 4 条 合于本办法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服务满一定年限之人员,得于期满之当年或次年,依左列方式予以一次之表彰。 一服务年资满十五年者,发给奖状。 二服务年资满二十年者,发给奖状,并得另给二个月以内薪津之奖金。 三服务年资满三十年者,发给奖牌,并得另给二个月以内薪津之奖金。 四服务年资满四十年者,发给银质奖牌,并得另给三个月以内薪津之奖金。 前项所称薪津,以各该事业机构之法定待遇为准。 第 5 条 授给奖状、奖牌均由各该事业机构自行颁发。 第 6 条 依本办法之表彰,得于各该事业机构每年举行成立周年或本业节日纪念会时为之,并应将受表彰人员名册呈报交通部备查。 第 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