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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务委员会会议规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规则依据侨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会会议依照本会组织法第三条之规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及委员组织之。 以委员长为主席,委员长因事不能出席时,指定副委员长一人代理之。 第 3 条 本会会议决议以出席委员人数过半数之同意决定之,开会时出席委员应亲自签到。 第 4 条 本会会议应编制议事日程,分送出席委员。 第 5 条 本会会议主席对于重要议案得请委员若干人先予审查,并提出报告后交付讨论。 第 6 条 本会会议决议案应交本会有关主管单位切实办理。 第 7 条 本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本会会议在中央政府所在地举行,必要时并得在海外择地或分区举行。 第 8 条 本会会议召开时,出席委员往返交通及膳宿等有关事项应由本会编列预算奉核定后办理。 第 9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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