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国立马祖高级中学 (以下简称本校) 之组织,依本规程之规定。 第 2 条 本校置校长一人,综理全校校务。 第 3 条 本校设教务、训导、总务三处,各处设左列各组: 一教务处:设教学设备、注册、实习辅导三组。 二训导处:设训育、体育卫生二组。 三总务处:设文书、庶务、出纳三组。 本校为适应地区需要得附设职业类科。 第 4 条 前条各单位之职掌如左: 一教务处:掌理全校教务有关业务之策划、执行、督导、考核与改进等事项。 (一) 教学设备组:掌理课程编排、教学实施与考查、学生成绩考查、教学设备及实验器材之保养等事项。 (二) 注册组:掌理学生学籍及成绩登记事项。 (三) 实习辅导组:掌理职业科学生实习、建教合作及就业辅导等事项。 二训导处:掌理全校训导有关业务之策划、执行、督导、考核与改进等事项。 (一) 训育组:掌理学生训育实施、生活辅导、勤惰奖惩、德育成绩考查、团体活动及群育考查等事项。 (二) 体育卫生组:掌理学生体育、课外运动、体育成绩考查、学校卫生及保健等事项。 三总务处:掌理全校总务有关业务之策划、执行、督导、考核与改进等事项。 (一) 文书组:掌理文书及文卷保管等事项。 (二) 庶务组:掌理物品采购、校舍修缮、工友管理及其他庶务事项。 (三) 出纳组:掌理现金出纳、票据契约证券之保管及移转等事项。 前项各组职掌,如有相互关系之事项应密切联络协调办理。 第 5 条 本校各处各置主任一人,职业类科各科置主任一人,各组各置组长一人,除总务处各组组长得由职员担任外,各处科主任及各组组长均由教师兼任。 第 6 条 本校设图书馆,置主任一人综理馆务,由校长遴选图书馆专业人员或教师具有专业知能者充任之。 第 7 条 本校设辅导工作委员会,由校长兼任主任委员,聘请各处科室主任及有关教师为委员。辅导工作委员会置专任辅导教师,以每十五班一人为原则,由校长遴聘具有专业知能教师充任,并由校长就辅导教师中遴选一人为主任辅导教师,负责规划,协调全校学生辅导工作。 第 8 条 本校置军训主任教官一人,军训教官及护理教师各若干人。 第 9 条 本校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佐理人员若干人,依法办理本校岁计 、会计及统计等事项。 第 10 条 本校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佐理人员若干人,依法办理本校人事管理事项。 第 11 条 本校置校医、护士、干事、书记、技佐、管理员各若干人。 第 12 条 本校员额编制表另订,并专案报请教育部核定之。 第 13 条 本校设校务会议,由校长、各处科室主管、军训主任教官、全体专任教师组成之。校长为主席,讨论重要兴革事项,每学期至少开会一次。 第 14 条 本校设教务会议,由教务主任、训导主任、军训主任教官、科主任、主任辅导教师及专任教师组成之,教务主任为主席,讨论教务上及职业科学生实习辅导等重要事项,每学期至少开会一次。 第 15 条 本校设训导会议,由校长、教务主任、训导主任、辅导教师、军训主任教官、全体导师及军训教官组成之,校长为主席,讨论训导上重要事项,每学期至少开会二次。 第 16 条 本校教职员之任用,除校长由教育部派任,军训、会计、人事人员另依有关规定办理外,其余教职员由校长依法令规定聘派后,报请教育部核备之。 第 17 条 本校办事细则另订之。 第 18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七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