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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大会秘书处处务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规程依据国民大会组织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国民大会置秘书长一人,承主席团之命处理全会事务,副秘书长二人襄助之。 第 3 条 本处置秘书、招待、警卫三处,各置处长一人,副处长一人至三人,并因事实需要,设秘书长办公室,业务检查室,各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承秘书长之命,副秘书长之指导,处理各该处室事务。 第 4 条 本处置秘书若干人,承秘书长之命,副秘书长,处长之督导,办理机要文件,并分掌大会及各种审查纪录,另置专门委员若干人,承长官之命办理专门事务,必要时得聘顾问若干人,备秘书长谘询。 第 5 条 各处按事务之需要,分组 (室) 分科办事,各组置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至三人,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各科置科长一人、组长 (主任) 承长官之命,主管本组 (室) 事务,副组长 (副主任) 襄助之、科长承组长、副组长之督导主管本科事务。下置专员、干事、助理干事各若干人、承所属长官之命,办理事务。 第 6 条 秘书处设左列各组: 一文书组。 二议事组。 三新闻组。 四布置组。 五总务组。 六资料组。 七会计组。 八人事组。 第 7 条 文书组分设机要、文牍、缮校、收发、监印五科,其职掌如下: 一文件之收发事项。 二文件之撰拟事项。 三文件之缮印事项。 四印信之典守事项。 五档案之管理事项。 第 8 条 议事组分设议案、选案、主席团会议、会场事务、审查、速记、准备、编印八科,其职掌如下: 一大会议事与选务之各种法规草拟订定事项。 二大会及各种会议之计划准备与纪录事项。 三大会议事各种文件之审查、设计、编印、分发及保管事项。 四大会会场实务事项。 第 9 条 新闻组分设发布、编译、电化传播、记者联络四科,其职掌如下: 一大会新闻之发布事项。 二大会刊物之编译印发事项。 三大会新闻广播及实况录音与纪录新闻影片之规划摄制事项。 四记者之审查、登记、发证及接待联络事项。 第 10 条 布置组分设设备、管理二科,其职掌如下: 一会场内外之布置设备事项。 二大会各项布置之管理及整修、清洁事项。 第 11 条 总务组分设供应、庶务、保管、出纳、电话设施五科及医务室,其职掌如下: 一物品之购储供应保管事项。 二办公室之布置及工友之管理事项。 三经费收支及现金之保管事项。 四代表及办公室电话设施之策划洽办事项。 五代表、员工及其眷属疾病诊疗事项。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 12 条 资料组分设征集、编辑二科,其职掌如下: 一有关大会各项资料之搜集事项。 二图书之选定、阅览、编目、分类、交换、管理及索引编制事项。 三编辑、整理及资料印发、书刊出版事项。 第 13 条 会计组分设岁计、审核、帐务、统计、综合五科,其职掌如下: 一大会经费预算之拟编、决算之办理事项。 二各种经费收支之审核事项。 三各项帐目之登记事项。 四统计事项。 五会计凭证之整理、送审及保管事项。 第 14 条 人事组分设人事登记、人员任免、证章管理、考勤、保险、福利、人事查核、保防八科,其职掌如下: 一大会职员之借调、登记、审查、任免、配置事项。 二代表动态之登记事项。 三大会职员之考勤及奖惩事项。 四大会各种证章、职别证之设计、制发及保管事项。 五代表、员工之保险、福利互助及抚恤事项。 六代表、员工福利事项。 七大会员工人事查核事项。 八大会各处之保防事项。 第 15 条 招待处设左列各组及中心。 一报到组。 二交通组。 三交际组。 四服务中心。 五膳食中心。 六住宿中心。 七医护中心。 第 16 条 报到组分设登记、核计二科,其职掌如下: 一代表之报到登记,及代表资格送审有关事项。 二代表报到之各项表册、卡片及统计图表编制事项。 第 17 条 交通组分设车辆管理、调配、旅运三科,其职掌如下: 一车辆及司机之借调管理事项。 二车辆之调配及停车场之规划设备事项。 三有关海外代表之旅运及入境联络事项。 第 18 条 交际组分设接待、连络、外事、康乐四科,其职掌如下: 一有关代表之接待事项。 二有关代表之连络及考察、慰问、劳军之安排事项。 三有关外宾招待事项。 四有关大会旁听、随员证之请发登记事项。 五有关大会康乐活动策划洽办事项 第 19 条 服务中心之职掌如下: 一有关代表各项服务之策划事项。 二办理委讬、特约及专业服务等事项。 第 20 条 膳食中心之职掌,办理开会时间代表膳食事项。 第 21 条 住宿中心之职掌,办理开会时间代表中午休息及代表住宿事项。 第 22 条 医护中心之职掌如下: 一办理一般医疗与护理事项。 二办理特别门诊与急诊住院事项。 第 23 条 警卫处设左列各组及部队: 一督察室。 二警卫组。 三连络组。 四行政组。 五勤务队。 六警卫部队指挥部。 第 24 条 督察室之职掌如下: 一有关警卫业务检查及管制事项。 二有关警卫部队及勤务队之督导考核事项。 第 25 条 警卫组分设警卫、防空二科,其职掌如下: 一警卫及交通管制之策划事项。 二防空疏散及灾害预防救护之策划事项。 第 26 条 连络组之职掌如下: 一有关机关之连络事项。 二有关警卫资料之搜集处理事项。 第 27 条 行政组分设总务、财务、通信三科,其职掌如下: 一警卫行政及财务处理事项。 二警卫官兵装备之领发及车辆调配事项。 三警卫通讯网之策划事项。 第 28 条 勤务队之职掌如下: 一警卫部队通讯设施之架设及维护事项。 二警卫车辆驾驶之管理事项。 三其他警卫勤务有关事项。 第 29 条 警卫部队指挥部之职掌如下: 一指挥并督导各部队执行警卫事项。 二执行交通管制,灾害预防救护事项。 第 30 条 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呈请主席团修改之。 第 31 条 本规程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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