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标准依电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电业供电之电压及周率,均应依照本标准规定,但在本标准发布前设置者,不在此限。 第 3 条 直流电之电压,应以线路之标称电压为标准,其电压定为二百二十及四百四十伏两种。 第 4 条 交流电之周率,定为六十赫,其相数定为单相及三相两种。 第 5 条 交流电之电压,应以各输电线或配电之标称电压为标准,其各级伏数规定如左: 一一百一十 单相二线 二一百一十及二百二十 单相三线 三二百二十 单相二线及三相三线 四二百二十及三百八十 三相四线 五三百八十 三相三线 六三千三百 三相三线 七五千七百 三相三线 八一万一千四百 三相三线 九二万二千八百 三相三线 一○三万四千五百 三相三线 一一六万九千 三相三线 一二一十六万一千 三相三线 一三三十四万五千 三相三线 一四七十六万五千 三相三线 第 6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