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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玻利维亚共和国外交部致中华民国驻玻利维亚共和国大使馆节略译文
外交部兹向中华民国大使馆致意并检附外交部本年八月八日致卫生部长第 DGPE/545 号函副本乙份,略请查照。
外交部顺向大使馆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一九八三年八月十六日于拉巴斯
附件
玻利维亚共和国外交部对外政策司司长塞加拉致玻国卫生部部长陶瑞斯第DGPE/545号函副本译文
部长阁下:
贵部本年六月廿九日第○○九一四八号函转录疟疾防治司司长函敬悉。
兹愿奉告:鉴于贵部国际关系司有利之评估,并依照中玻昆虫医学技术合作协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该协定将自动延长效期两年。
本函副本将送请中华民国大使馆知照。
顺向阁下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对外政策司司长
塞加拉 (签字)
一九八三年八月八日于拉巴斯
乙中华民国驻玻利维亚共和国大使馆复玻利维亚共和国外交部节略译文
中华民国大使馆兹向外交部致意并声述:外交部本年八月十六日 DGPE/570 号节略诵悉。兹愿奉告:中华民国政府同意依照中玻昆虫医学
技术合作协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办理,该条条文如下:
“中华民国昆虫医学技术团在玻利维亚共和国服务期限为两年,自抵玻国国境之日起算,如任何一方于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对方予以废止,该项服务期限之效期将自动延长两年。”
大使馆顺向外交部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一九八三年九月三十日于拉巴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