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行政院主计处 (以下简称本处) 掌理全国岁计、会计、统计事宜。 第 2 条 本处设左列各局、室、司: 一第一局。 二第二局。 三第三局。 四第四局。 五秘书室。 六总务司。 第 3 条 第一局掌理左列事项: 一筹编预算所需事实之调查与增进公务及财务效能之研究、建议事项。 二预算编审办法之拟订,及各级机关单位分级之订定事项。 三单位预算、营业基金以外附属单位预算之审核与有关岁入、岁出计划之核议,及总预算之整编事项。 四追加预算及特别预算之审核、整编事项。 五各机关分配预算之核定及修正,或将其分配数之一部协商列为准备事项。 六各机关申请动支第一预备金之查核,及动支第二预备金之核议事项。 七各机关预算内经费流用之查核、登记,及申请保留契约责任经费移转年度之核议事项。 八单位会计报告与其他预算分配计划执行情形报告之审核,及总会计报告之编制、分析事项。 九单位决算及营业基金以外附属单位决算之查核,及总决算之汇编事项。 一○公务机关预算、决算书表格式之制定、颁行事项。 一一总会计制度之设计、核定、颁行与各公务机关会计制度设计之核定及其实施状况之视察事项。 一二各公务机关办理岁计、会计事务人员之指挥、监督及其任免、迁调之核议事项。 一三其他有关公务机关之岁计、会计事项。 第 4 条 第二局掌理左列事项: 一筹划营业预算所需事实之调查与经营上增进效能之研究报告及建议事项。 二各营业机关固定资产之建设、改良、扩充计划之成本效益评估分析事项。 三营业预算之审核、综计及汇编事项。 四各营业机关预算分期实施计划及会计报告之审核事项。 五营业决算帐目之检查、评议、综计及汇编事项。 六各营业机关之营业收入、资金运用、财务状况之分析、查核与产品成本计算方式及公用事业费率计算公式之审核事项。 七营业预算、决算书表格式之制定、颁行事项。 八营业会计制度内部审核程序之设计、核定及其实施状况之视察事项。 九各营业机关办理岁计、会计事务人员之指挥、监督及其任免、迁调之核议事项。 一○其他有关营业机关之岁计、会计事项。 第 5 条 第三局掌理左列事项: 一统计方案、统计标准及统计图表格式之审订、颁行事项。 二各机关统计工作之划分及联系事项。 三各机关办理调查统计计划经费之核议及统计工作之稽核、复查事项。 五国民所得统计之编审分析事项。 六全国总供需估测模型之设计及估测之分析事项。 七物价统计之查编分析事项。 八全国统计总报告之汇编事项。 九国际统计事务之联系及国际统计资料之交换事项。 一○统计资料档案之管理与政府统计资料之发布及提供服务事项。 一一各机关办理统计事务人员之指挥监督及其任免、迁调之核议事项。 一二其他有关统计事项。 第 6 条 第四局掌理左列事项: 一普查及抽样调查方案之审订颁行事项。 二普查与抽样调查实施计划及经费预算之核议事项。 三农渔业、工商业等普查之举办、统计及分析事项。 四会同办理户口、住宅普查及其资料之整理、统计、分析事项。 五劳动力结构、就业、失业与劳动市场之调查统计、研究分析事项。 六工资、工时、员工进退及劳动生产力之调查统计、研究分析事项。 七普查及抽样调查资料之管理事项。 八各级地方政府办理普查设置临时组织之规划、指导及监督事项。 九办理普查时所需各级普查人员之借调、组训及管理事项。 一○各机关及民间团体委讬办理调查统计事项。 一一办理普查与抽样调查之各级调查统计人员之指挥、监督及其任免、迁调之核议事项。 一二调查方法与抽样技术之研究发展及提供服务事项。 一三其他有关普查及抽样调查事项。 第 7 条 秘书室掌理左列事项: 一各种报告编撰与重要会议之纪录事项。 二文稿之审核及机要文件之研办事项。 三研究发展、考核、管制事项。 四新闻之发布及公共关系事项。 五长官交办事项。 第 8 条 总务司掌理左列事项: 一文书之收发、缮校事项。 二印信之典守事项。 三本处经费之请领、转发、及零用金之保管、支报事项。 四本处财产物品之管理事项。 五本处档案之整理、保管事项。 六本处庶务及不属于各局、处、室事项。 第 9 条 本处置主计长一人,特任,综理本处事务,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副主计长一人或二人,职位列第十四职等,辅助主计长处理处务。 第 10 条 本处置主计官七人至九人,职位列第十至第十三职等,局长四人,由主计官兼任;主任秘书一人,司长一人,副局长四人,职位均列第一至第十二职等;副司长一人,专门委员十一人至十三人,职位均列第九至第十一职等;视察十六人至二十人,秘书三人至五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其中视察六人,职位得列第十至第十二职等,秘书二人,职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职等;科长二十四人至三十二人,编审十四人至十八人,专员四十二人至五十四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其中编审七人,职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职等;科员一百一十六人至一百四十二人,职位列第三至第五职等,其中六十人职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办事员十人至十四人,职位列第三或第四职等;书记五人至九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第 11 条 本处设人事处,置处长一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一二职等,副处长一人,职位列第九至第一一职等,依法办理全国主计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2 条 本处设会计处,置会计主任一人,职位列第十或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本处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3 条 本处设主计会议,由主计长、副主计长及主计官组织之。主计长为主席,主计长缺席时由副主计长代理之。各局、司、处、室主管人员及各机关主办岁计、会计、统计人员,对于有关其职掌之事件,得列席会议。第 14 条 主计会议之职权如左: 一关于各机关主办岁计、会计、统计人员任免之审定事项。 二关于岁计、会计、统计法规、方案及制度设计之审议、修订事项。 三关于各机关岁计、会计、统计编组及办事细则之审议事项。 四各主计官或局长提议事项。 五主计长交议事项。 第 15 条 本处为应业务需要,得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之规定,聘用研究委员二人至六人,研究员二人至六人。 第 16 条 本处因业务需要,得设各种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调用之。 第 17 条 本处设电子处理资料中心;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 18 条 全国各级主办岁计、会计、统计人员,分别对各该管上级机关主办岁计、会计、统计人员负责,并依法受所在机关长官之指挥。 第 19 条 主计长得调用各机关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人员。 第 20 条 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与职系说明书,就会计、统计、一般行政管理、文书、事务管理、人事行政及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并得选用法制、经建行政、电子计算机及有关工程职系。但其职位数以占总职位数十分之一为限。 第 21 条 本处处务规程以处令定之。 第 22 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