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民国国家科学委员会 (以下简称国科会) 与南非共和国医药研究委员会 (以下简称医研会) 订定科技交换合作条文如下: 一宗旨: 本协定之宗旨在于每年提供科技人员交换之机会,以参与及加强中华民国与南非共和国医药研究之合作。其范围将不与其他医药方面之合作安排相关连。 二合作范围: 本协定将以双方每年最多交换科技人员十二人/月为基础,在正常情况下每一交换研究人员赴对方工作之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但期访问人员得以专案之方式处理。 三研究之项目: 本协定将包括所有之医药科技项目,并包括兽医学之基本研究。 四交换人员资格: 四.一交换人员最低学术资历之认定,南非方面以医研会承认之学位为资格要件,中华民国以国科会认定之计划主持人为准。上述交换人员必需为教学、研究机构、以及工业界之现职人员,并必需具有派遣国之公民身分。 四.二申请人员必需于申请前,先洽妥对方工作单位同意,在其访问期间安排其研究项目如细节。 四.三中华民国有医学资格之研究人员在赴南非研究之前,需向南非医学及牙医委员会做临时性注册。 五补助范围 五.一中华民国科技人员。 五.一.一中华民国科技人员在本协定之支援下访问南非共和国时,在其工作期间将获得医研会以月份计算之补助,其补助金额之标准,每年将按实际情形检讨一次,依访问人员之业绩及经历而定。医研会将负责中华民国访间人员本人及其眷属及子女 (如随同其配偶及父母访斐时) 在南非工作期间之保险费用。 五.一.二中华民国国科会将负担中华民国科技人员访问南非时之往返机票费用。 五.二南非科技人员。 五.二.一每一南非科技人员在本协定支援下访问中华民国时,在其工作期间将获得国科会以月份计算之补助,其补助金额标准,每年按实际情形检讨一次,依访问人员之业绩及经历而定。国科会将负责南非访问人员及本人及其眷属与子女 (如随同其配偶与父母来华访问者) ,在华工作期间之医药保险费用。 五.二.二南非医研会将负担南非科技人员访问中华民国时之往返机票费用。 六行政管理 六.一中华民国方面,由国科会负责本交换协定之行政管理工作。 六.二南非方面由医研会总管理处代表医研会处理本协定有关之行政业务及必要之协助。 七计划之申请及评选程序 七.一中华民国方面 中华民国国科会提名之访问人员名单将经南非医研会同意后始为最后核定。 七.二南非方面 南非医研会提名之访问人员名单将经中华民国国科会之同意始为最后核定。 八计划之变更 八.一中华民国科技人员 如某一获得本协定补助之人员意欲更已获准计划之内容 (设计、期限、邀请单位等) 时,须向中华民国国科会提出申请。 八.二南非科技人员 如某一获得本协定补助之人员意欲更已获准计划之内容 (设计、执行期限、邀请单位等) 时,须向南非医研会提出申请。 九工作启始之日期 接受一方,接受派遣一方之提名后得以三个月时间安排工作细节及签证等手续。 一○报告 每一交换访问科技人员,须于其工作完毕后二个月内向国科会及医研会提出一简要报告 (约一千字) ,说明访问期间之心得与成果。 一一成果出版 研究成果可按正常惯例在科技学术性什志中刊登,但需事先征得接受国补助机构之书面同意,并载明其计划系由国科会及医研会所资助。刊物出版后立即将抽印本各三份分送国科会及医研会参考。 一二研讨会 每年国科会与医研会将就共同有兴趣之课题,分别轮流在中华民国及南非共和国举办研讨会一次。双方各负担其出席人员赴国外旅行之费用,而主办国则负担全部国内费用。 日期:一九八三年三月廿八日 中华民国国家科学委员会 主任委员张明哲 (签字) 南非共和国医药研究委员会 主席布宁克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