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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与南非共和国政府间气象合作协定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甲中华民国驻南非共和国大使杨西昆致南非共和国外交部部长鲍达照会译文
部长阁下:
本大使兹奉告阁下中华民国政府愿与南非共和国政府增进气象方面合作,并建议双方政府就下列事项达成协议: 一 (一) 双方将随时商讨并经相互同意后致力于气象方面各项目的之合作事宜。 (二) 前称双方合作范围之重点如下: 1 数值天气预报; 2 大气环流; 3 天气分析与预报; 4 天气改造; 5 卫星气象; 6 雷达气象; 7 洪水预报; 8 减轻因象气灾变所引发之损害; 9 气候资料库管理系统; 10 气候模式; 11 其他经由双方随时商定之气象事宜。 (三) 双方将就下列特定范围加强合作: 1 双方气象主管机关将成立一项数值分析与预报合作计划; 2 双方为应本协定内任一合作计划之需要,得相互提供必需之器材、设备与资料。 二为达成前条所称之目的,双方得成立一联合合作计划,在此计划下,双方经随时协议并据以实施下列各款: (一) 双方交换访问; (二) 人员训练; (三) 其他经双方随时协议之有关事项。 三本协定所称之资料交换将依下列方式进行之: (一) 双方气象主管机关首长之直接通讯联系;或 (二) 双方代表举行之会商;或 (三) 其他经双方随时协议之方法。 四本协定之修正,须经双方同意并于换文后生效。 上述建议如获 贵部长同意,并证实为贵国政府所接受,则本照及贵部长之复照即构成贵我两国政府间之一项协定,并自复照之日起生效。 本大使顺向贵部长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华民国特命全权大使 杨西昆 (签名) 一九八三年二月四日于普利托里亚
乙南非共和国外交部部长鲍达复中华民国驻南非共和国大使杨西昆照会译文
大使阁下:
接准 阁下本日照会内开: “本大使兹奉告阁下中华民国政府愿与南非共和国政府增进气象方面合作,并建议双方政府就下列事项达成协议: 一 (一) 双方将随时商讨并经相互同意后致力于气象方面各项目的之合作事宜。 (二) 前称双方合作范围之重点如下: 1 数值天气预报; 2 大气环流; 3 天气分析与预报; 4 天气改造; 5 卫星气象; 6 雷达气象; 7 洪水预报; 8 减轻因象气灾变所引发之损害; 9 气候资料库管理系统; 10 气候模式; 11 其他经由双方随时商定之气象事宜。 (三) 双方将就下列特定范围加强合作: 1 双方气象主管机关将成立一项数值分析与预报合作计划; 2 双方为应本协定内任一合作计划之需要,得相互提供必需之器材、设备与资料。 二为达成前条所称之目的,双方得成立一联合合作计划,在此计划下,双方经随时协议并据以实施下列各款: (一) 双方交换访问; (二) 人员训练; (三) 其他经双方随时协议之有关事项。 三本协定所称之资料交换将依下列方式进行之: (一) 双方气象主管机关首长之直接通讯联系;或 (二) 双方代表举行之会商;或 (三) 其他经双方随时协议之方法。 四本协定之修正,须经双方同意并于换文后生效。 上述建议如获 贵部长同意,并证实为贵国政府所接受,则本照及贵部长之复照即构成贵我两国政府间之一项协定,并自复照之日起生效。 本大使顺向贵部长重申最崇高之敬意。”等由。 本部长谨代表南非共和国政府接受上述贵大使来照所开中华民国政府之建议,并证实 上述来照及本复照应构成贵我两国政府间之一项协定,并自本日起生效。 本人顺向贵大使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南非共和国外交部长鲍达 (签名) 一九八三年二月四日于普利托里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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