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为便利台湾地区商港战时船舶及港勤车船机具油料用水之供应,并顾虑其设备遭受损坏,冀谋补救起见,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军用船舶所需各种油料,由国防部就军事需要核定数量交由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油公司) 代为保管,战时由各军事单位循补给系统迳向中油公司储油单位提领。 第 3 条 公私船舶所需各种油料,由中油公司依动员时期油料配售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 4 条 各港港勤车船机具所需油料,由港务局于每月十日前填具次三个月需要油料申请书送交中油公司核转物资动员主管机关核定,由中油公司供应之。 第 5 条 公私船舶及港勤车船机具因抢救商港灾祸所需油料,凭该港港务局通知供应,军用船舶用油价款由所在地海军军区司令部、或海军基地指挥部负责偿付,公私船舶由港务局先行垫付,再依有关规定收回之。 第 6 条 中油公司应依石油动员计划,在各库站屯储各项供油设备及抢修器材并组设抢修、作业、防护等队。 商港抢修事宜,依台湾地区各商港 (含辅助港) 战时港湾设施抢修责任划分表之规定办理。 第 7 条 中油公司各港储油单位应订定战时油料屯备、供应之应变措施报经中油公司核定后依状况需要主动实施之。 第 8 条 为适应战时需要,军事单位应自行预筹必要桶装油料,分屯各港郊区,专供军用。 第 9 条 在正常状况下,船鉴在港油料供应之顺序如左: 一作战舰艇。 二军运船舶及港勤车船机具。 三军援物资船舶。 四经援物资船舶。 五维持本港海运船舶。 六紧急公私船舶。 七定期班轮 (以青果船为优先) 。 八一般公私船舶。 第 10 条 在紧急状况或在港存油不足时,同类任务船舰油料供应之顺序如左: 一前方作战舰艇回港加油者 (包括运补舰艇) 。 二军用商船及支援前方运输之港勤船舶车机。 三其他舰艇 (指后勤及港务舰艇) 。 四公私船舶。 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同任务同类船舰油料供应顺序如左。但必要时得由该港海军军区司令部或海军基地指挥部召集港口军事运输单位、港务局、中油公司在港储油单位会商变更之。 一大舰先于小舰。 二作战舰先于后勤舰。 三登陆舰先于运输舰。 四运输舰先于港勤舰。 第 11 条 各港自来水事业单位应于平时依港务局供水之需求 (含军事单位需求数) 完成各项储 (供) 水设施,并组设抢修队及准备抢修器材,其抢修依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办理。 第 12 条 战时在港船舶得视情况需要按水舱容量,预为屯储,所有给水船舶亦应加满备用。 第 13 条 给水设备遭受损坏时,码头上由自来水事业单位优先抢修,给水船舶由港务局优先抢修。 前项损坏严重,一时无法修护时,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自来水事业单位应尽速调整码头上管线优先供应。 二港务局应利用驳船、台船供应。 第 14 条 储水设备或水源地遭受损坏时,自来水事业单位除设法抢修并利用其他水源供应外,对市区用水应予适当管制,以资撙节。 第 15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