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为对园区内机关厂商员工提供各项供应服务,特依据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款及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之规定,设置供应中心 (以下简称本中心) ,以服务园区内厂商员工为限。 第 2 条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管理局指派适当人员兼任之,承管理局局长之命综理业务,并置副主任一人,股长若干人,由管理局指派适当人员派兼之。 第 3 条 本中心职掌如左: 一关于一般日常物品供应及服务事项。 二关于园区员工之餐食、饮料及休息室供应事项。 三关于园区员工理发、洗衣、娱乐及生活辅导事项。 第 4 条 本中心设约雇经理一人、干事、雇员若干人,另得依契约方式雇用炊事工、司机若干人,并行分股办事。 第 5 条 本中心所需经费在管理局作业基金项下支应。 第 6 条 本中心人事管理、人事查核及会计业务由管理局派员兼办。 第 7 条 本中心员额编制表另定之。 第 8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