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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考试交通事业人员(电信人员)考试规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特种考试交通事业人员考试依本规则行之。 第 2 条 本规则所称交通事业人员指隶属交通部各事业机构之从业人员。 第 3 条 交通事业人员考试分左列类级: 一业务类:高级业务员、业务员、业务佐、业务士。 二技术类:高级技术员、技术员、技术佐、技术士。 第 4 条 交通事业人员考试得分区举行,于考试前一个月公告之。 前项考试,视业务需要得单独或联合举行。 第 5 条 交通事业人员考试之应考资格、考试科目均依附表之规定,必要时由考试院变更之。 第 6 条 交通事业人员考试,应考人于考试举行前应经体格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应考。 体格检查标准依附表之规定。 第 7 条 交通事业人员考试方式,除笔试外,得按各业需要,另予口试。笔试未录取者,不得参加口试;口试未录取者,不予及格。其成绩计算比率,另定之。 举行口试,于试期前公告之。 第 8 条 交通事业人员考试录取人员,得视事业需要,予以学习;俟学习期满,考核成绩合格者,始完成考试程序。 前项学习办法另定之。 第 9 条 交通事业人员考试及格人员,视业务需要,依考试成绩顺序任用。 第 10 条 举行交通事业人员考试时,由考试院组织典试委员会或主试委员会,主持试事宜。 第 11 条 交通事业人员考试试务及佐级以下人员之考试,得由考选部委讬交通部办理之。 第 12 条 委讬办理之考试或试务,于考试完毕后,由交通部将办理考试情形及关系文件函送考选部转呈考试院备案,并颁发及格证书。 第 13 条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适用一般考试法规之规定。 第 14 条 公营交通事业机构人员之考试,得准用本规则之规定。 第 15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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