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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考试中央银行行员考试录取人员实习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办法依照特种考试中央银行行员考试规则第十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考试录取人员由中央银行通知报到,分派各单位轮流实习,其期间定为三个月。 第 3 条 实习人员于每一单位实习完毕后,应将实习报告,送由实习单位核转人事室汇办。 第 4 条 各实习单位应指派高级职员一人,负责指导实习事宜,使实习人员明了中央银行全盘业务概况。 第 5 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每月支给津贴,不再享受其他待遇。 第 6 条 实习人员之实习成绩,由中央银行册送考选部核定合格后,转呈考试院颁发考试及格证书。 第 7 条 实习期满成绩合格者,乙等考试人员以办事员派用,丙等考试人员以助理员派用。 第 8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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