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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法规研究委员会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司法院为研究司法法规,依司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设法规研究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 第 2 条 本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综理会务,由本院副院长兼任;副主任委员四人,襄助主任委员处理会务,由本院秘书长、最高法院院长、行政法院院长、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兼任之。 第 3 条 本会设委员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由本院院长,就本院及所属机关高级人员中遴派兼任之。 本会因研究特定之法规问题,于必要时,得邀请有关之学者专家参与研究。 第 4 条 本会设执行委员一人,由院长就本会委员中指定一人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本会日常事务。设组长三人,负责各组行政工作事宜。干事及办事员各若干人,担任事务工作,均由主任委员呈请院长就本院及所属机关人员中派兼之。 第 5 条 本会执行委员、组长、干事及办事员,由主任委员视事实需要得指定其在会办公之时间。 本会委员担任纂修事宜得于会外行之,但必要时,亦得按日在会办公。 第 6 条 本会为便利研究起见,依问题之性质及类别,分为左列各组: 一第一组掌理民事法规之研究工作。 二第二组掌理刑事法规之研究工作。 三第三组掌理其他不属于第一、二组之法规研究工作。 第 7 条 本会委员应就前条所分各组中,认定一组之研究工作。 第 8 条 各组委员会议召集人,由主任委员聘任之。 第 9 条 本会研究之法规问题,依左列规定提出之: 一由本院院长或本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议者。 二由各级法院建议,经本院院长认为应付研究者。 三本会委员提出者。 四本院所属机关送请研究者。 第 10 条 法规问题,应依问题之性质及类别,由执行委员签请主任委员交各该组研究讨论并于限期内将其研究结果提交本会委员会讨论。 各组研究法规问题,有须特别调查者,得经本会报请本院转讬有关机关协助之。 第 11 条 本会委员会议,每三个月开一次,必要时得加开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开并为会议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副主任委员一人代理。 各组委员会议,每月开一次,必要时得加开临时会议。会议由各该组召集人召开并主持之。 第 12 条 本会委员会议及各组委员会议开会时,得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第 13 条 本会对各项法规研究之结果,应呈报本院院长。 第 14 条 (删除) 第 15 条 本会办事细则另订之。 第 16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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