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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经济部 (以下简称本部) 为管理耀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耀华公司) 在台资产,特组织耀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 第 2 条 本会成立后,耀华公司原有之董事会、监事会及监察人均暂行停止职权。 第 3 条 本会任务如左: 一关于耀华公司在台资产之保管及处理事宜。 二关于将来接收并恢复耀华公司在大陆事业及其计划与准备事宜。 第 4 条 本会置委员十七人,其中八人由本部指派,任期两年,期满得指派连任,其余九人由耀华公司在台商股股东中推选之 (现在台原有之董事、监察人为当然委员) 。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本部就所派委员中指定之,副主任委员一人,由耀华公司在台商股股东所选委员中互选之。 本会委员均不支给薪津,但得酌致交通费。 第 5 条 本会每半年举行会议一次,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均由主任委员召集之。 第 6 条 本会议决事项于报准本部备案后执行。 第 7 条 本会为办理第三条有关事宜,得酌聘职员若干人。 第 8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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