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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属机关研考业务联系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行政院为加强所属机关研考业务联系,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简称研考会) 经济建设委员会 (简称经建会) 国家科学委员会 (简称国科会) 分别为一般行政、经济建设、科学发展研考业务主管机关,其工作配合联系如左: 一关于年度施政方针之研拟,由研考会商请经建会、国科会就经济建设、科学发展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后办理。 二关于重要计划之审查与执行之管制由研考会、经建会、国科会就其业务性质分别负责,由研考会综合办理。 三关于各机关年度综合考成分别由研考会、经建会、国科会各就列管重要计划执行情形之考核评估报告,提出复核意见,并由研考会综合办 理。 第 3 条 行政院研考业务主管机关,得就其主管业务,分别与有关部会行处局署及省 (市) 政府主管研考业务单位联系,并视需要举行业务协调会报,其规则另定之。 前项业务协调会报得联合举行。 第 4 条 各部会行处局署及省 (市) 政府关于施政计划与预算之编拟修正、执行、检查、检讨、考核等事项、于报院时应视其性质以副本分送行政院研考业务主管机关。 第 5 条 省 (市) 政府各厅处局会与有关部会行处局署之主管研考业务单位得视业务需要经常联系,并提供必要资料。 第 6 条 各部会行处局署暨各省 (市) 主管研考业务单位,应视业务需要与本机关各业务单位及所属机关主管研考业务单位经常联系。 第 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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