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行政院卫生署 (以下简称本署) 为策划改进发展中医、中药,特依本署组织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设置中医药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 第 2 条 本会之任务如左: 一策划改进发展中医、中药事项。 二国内外中医、中药团体及学者专家之联系事项。 三中医、中药典籍之研究及编修事项。 四本署交办研究事项。 第 3 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承署长之命,综理会务;委员八人至十四人,均由署长就富有中医、中药学识者聘用之。 第 4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办事人员三人至五人,均由主任委员就本署现有人员中遴选签报署长派兼之。 第 5 条 本会设中医、中药、针灸三组,秉承主任委员之指示,分别办理有关业务。 前项各组各置主任一人,由主任委员就本会委员中遴选兼任;各组各置研究委员二至三人,针灸组得置五至七人,均由主任委员就着有声望之中医中药学者专家中遴选,提经本委员会通过后,报请署长聘用之。 第 6 条 本会主任委员、委员、研究委员均为无给职。但得视事实需要依照规定支给车马费或研究费。 第 7 条 本会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会拟订报请本署核定之。 第 8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