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员会 (以下简称辅导会) 为妥善保管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及有效运用起见,特依辅导会组织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设置安置基金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基金会) 。 第 2 条 基金会设置委员九人,由辅导会会同左列各机关指派代表组成之。 一行政院主计处。 二财政部。 三国防部。 前项各机关各指派代表一人,其余六人由辅导会指派。 第 3 条 基金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综理会务,由委员互推担任之。 第 4 条 基金会委员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由主任委员召集临时会议。 第 5 条 基金会置执行秘书一人,负责处理有关委员会议决议事项及基金会行政事务,置副执行秘书一人襄助之。 第 6 条 基金会置会计主任、稽核、会计佐理员,依法办理基金会之岁计、会计事务并兼办统计事务。 第 7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除第二条所述各机关指派代表外,所需工作人员,均由辅导会现有人员中调兼之。 第 8 条 基金会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9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第 10 条 基金会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11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