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规程依交通部邮政总局组织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军邮总管理处办理全国军邮事务,隶属于交通部邮政总局,并受国防部督导。 第 3 条 军邮总管理处置处长一人,副处长一人,督察一人至三人,助理督察三人至五人,组长二人至四人,副组长二人至四人,管理员一人至四人,组员二人至四人,助理员四人至八人,邮务士、差二人至四人。 第 4 条 军邮总管理处因军邮业务之需要,得于战区内分设军邮管理处,管理指挥指定区域内军邮业务。 军邮管理处置处长一人,副处长一人,视察员一人至三人,助理视察员一人至三人,科长二人至三人,管理员一人至三人,科员一人至三人,助理员四人至六人,邮务士、差二人至四人。 第 5 条 军邮管理处因军邮业务之需要,得分设基地军邮局、随军军邮局及军邮转运站。 基地军邮局置局长一人,副局长一人,管理员一人至二人,局员十人至十四人,邮务士、差十六人至二十人。 随军军邮局置局长一人,局员二人至四人,邮务士、差二人至七人。 军邮转运站设于机场、港口及交通冲要地点,置站长一人,邮运联络员一人至三人,邮务士、差一人至三人。 第 6 条 各级军邮机构编组及职阶对照表依附件一至五之规定。 第 7 条 邮政人员派充军邮职务,由军邮总管理处册报国防部依陆海空军军官士官士兵阶级与邮政人员职阶对照表及各级军邮机构编组及职阶对照表之规定加委。但编阶上校以上者,由邮政总局报请国防部加委。 第 8 条 各级军邮机构办事作业程序由邮政总局核定,并报交通部、国防部备查。 第 9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