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会聘用人员之遴聘,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规则。 第 2 条 本会之聘用人员,除委员由行政院遴聘外,计包括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 第 3 条 本会研究员应就具有左列各款资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曾任国内外大学教授或研究机构之研究员等相当职务,着有成绩者。 二曾任国内外大学副教授或相当职务四年以上,着有成绩者。 三国内外大学或研究院 (所) 得有博士学位,并曾从事学术研究或专业工作四年以上,着有成绩者。 四国内外大学或研究院 (所) 得有硕士学位,曾从事学术研究或专业工作八年以上,并有著作或杰出贡献者。 五国内外大学毕业,曾从事学术研究或专业工作十二年以上,并有著作或杰出贡献者。 第 4 条 本会副研究员应就具有左列各款资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曾任国内外大学副教授或研究机构之副研究员等相当职务,着有成绩者。 二国内外大学或研究院 (所) 得有博士学位,成绩优良者。 三曾任国内外大学讲师或研究机构相当职务四年以上,成绩优良并有着作者。 四国内外大学或研究院 (所) 得有硕士学位,曾从事学术研究或专业工作四年以上,成绩优良并有著作者。 五国内外大学毕业,曾从事学术研究或专业工作八年以上,并有著作或杰出贡献者。 第 5 条 本会助理研究员应就具有左列各款资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国内外大学或研究院 (所) 得有硕士学位者。 二国内外大学或独立学院毕业,得有学士学位,成绩优良者。 第 6 条 本会为应业务需要,得以“合聘”或“兼任”方式遴聘副研究员以上之科技专业人员,其应具之资格条件比照专任人员办理。 第 7 条 本会聘用人员酬金,应就其工作内容审酌其职务与责任及所具专门知能条件评定薪点及折合金额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前项聘用人员酬金准用行政院暨所属各级机关约聘聘用人员注意事项所定“聘用人员比照分类职位公务人员俸点支给报酬标准表”办理。 第 8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