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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学校人事管理机构设置暨人事管理人员审查标准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一国立学校人事管理机构之设置及人事管理人员之审查均依本标准办理。 2 二国立学校按其事务之繁简,编制之大小与附属单位之多寡,分别设置甲等人事室、乙等人事室、丙等人事室及人事管理员。 3 三国立学校人事机构设置标准如左: (一) 大学编制内专任教职员人数在七百人以上,其附属单位已设人事管理机构者设甲等人事室,其余设乙等人事室。 (二) 专科学校设乙等人事室。 (三) 中等学校设乙等或丙等人事室。 (四) 专科以上学校附属单位得依一般标准分设乙等、丙等人事室或人事管理员。 4 四国立学校人事管理人员职务等级标准如左: (一) 甲等人事室主任,自简任九级起至简任四级。 (二) 乙等人事室主任,自荐任八级起至荐任一级。 (三) 丙等人事室主任,自委任五级起至荐任三级。 (四) 人事管理员,自委任十级起至委任一级。 (五) 大学及独立学院人事室组长,自荐任十二级起至荐任一级。 (六) 专科以上学校人事室组员,委任者自委任十五级起至委任一级;荐任者自荐任十二级起至荐任五级。 (七) 中等学校人事室助理员、书记、及专科以上学校办事员、书记、雇员之职务等级均依一般行政机关人事机构同职称人员办理。 (八) 大学附属单位人事室组长,委任者自委任十级起至委任一级;荐任者自荐任十二级起至荐任五级。 5 五国立学校人事管理人员之年功俸晋叙,依公务人员考绩法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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