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少年辅育院院务委员会会议 (以下简称本会议) ,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规则行之。 第 2 条 本会议,由院长、秘书、组长及各主管人员组织之,以院长为主席。院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秘书代理之。院长、秘书均不能出席时,由院长指定资深组长或主任代理之。 前项会议必要时得命业务有关人员列席说明。应出席会议之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其职务代理人代理其出席。 第 3 条 本会议,每半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议。 第 4 条 左列事项,应提交本会议讨论: 一关于分类管理、累进处遇及奖惩之审核事项。 二关于建议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处分之审核事项。 三关于教学、习艺业务计划之审核及执行之督导事项。 四关于建教合作契约之审核事项。 五关于重大修建工程计划之审核事项。 六关于学生生活辅导、文康活动之指导事项。 七关于各单位重要业务之协调事项。 八其他院内行政之重要事项及法令规定应经本会议决议事项。 前项事项,如有急速处分之必要时,得先由院长行之,提报本会议备查。 第 5 条 本会议须有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会,出席人员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决议,可否同数时,取决于院长。但本规则第四条第一项第三款至第八款之决议,应经院长之核定。 累进处遇及建议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处分事项之决议,人事及主计主任不参加表决。 第 6 条 议案有审查必要时,得由院长于会议前指定人员先行审查,签注意见,报告院长提交本会议。 第 7 条 会议时,各出席人员,应将与会议有关业务及议决案执行情形,提会报告。 第 8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