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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政府与乌拉圭共和国政府同意在相互关系间实施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一日伦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暨一九七八年有关议定书所载各项规定之换文(西元 1981 年 06 月 25 日)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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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乌拉圭外交部部长瓦尔岱斯致中华民国大使陈雄飞照会 (译文)
敬启者:
本部长愿向贵大使述及贵我两国政府间关于实施业经乌拉圭加入之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一日伦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暨一九七八年有关议定书所载各项规定之商谈。 本部长玆奉达贵大使:乌拉圭共和国政府赞同在其与中华民国之关系间遵守该公约暨有关议定书所载之各项规定。 如荷中华民国政府同意本照会上述各节,则本照会与贵大使同日并具相同内容之覆照,自即日起将构成贵我两国政府间之一项协定。 本部长顺向贵大使重表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华民国驻乌拉圭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陈雄飞阁下 一九八一年六月廿五日于蒙特维的亚
乙中华民国大使陈雄飞覆乌拉圭外交部部长瓦尔岱斯照会
敬覆者:
接准 贵部长本日照会内开 “敬启者:本部长愿向贵大使述及贵我两国政府间关于实施业经乌拉圭加入之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一日伦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暨一九七八年有关议定书所载各项规定之商谈。 本部长玆奉达贵大使:乌拉圭共和国政府赞同在其与中华民国之关系间遵守该公约暨有关议定书所载之各项规定。 如荷中华民国政府同意本照会上述各节,则本照会与贵大使同日并具相同内容之覆照,自即日起将构成贵我两国政府间之一项协定。 本部长顺向贵大使重表最崇高之敬意。” 本大使玆奉复贵部长:中华民国政府同意贵部长来照所述各节,并亦赞同在其与乌拉圭共和国之关系间遵守该公约暨有关议定书所载之各项规定。准此,本照会与贵部长来照自即日起业已构成贵我两国政府间之一项协定。 本大使顺向贵部长重表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乌拉圭共和国外交部部长瓦尔岱斯阁下 陈雄飞 (签字) 中华民国七十年六月廿五日于蒙特维的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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