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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技术研究院设置条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为加速发展工业技术,特设工业技术研究院,并制定本条例。 第 2 条 本院为财团法人,其设置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 第 3 条 本院由中央政府捐助新台币一百万元,为创立基金,并以经济部所属联合工业研究所、联合矿业研究所、金属工业研究所之全部资产,依法定预算程序捐赠设置之。 第 4 条 本院经费来源如左: 一受讬研究及提供服务之收入。 二国内外公私机构、团体或个人之捐赠。 中央政府依前项第二款所提供之捐赠,经查核其研究成果确有绩效时,参照原列经济部所属联合工业研究所之同样额数经费,仍依预算程序捐赠之。 第 5 条 本院主管机关为经济部。 第 6 条 本院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为董事长,均由行政院院长就左列人员遴聘之: 一行政院有关部会主管。 二国内外有关科学技术富有研究之专家、学者。 三公民营企业界人士。 依前项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不得超过三人,其任期依职位进退;依前项第二款及第三款遴聘之董事,各不得超过六人,其任期为三年,期满后得续聘一次。但续聘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二分之一。 第 7 条 本院置监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为常务监事,均由行政院院长遴聘之,任期为三年,期满得续聘。但续聘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二分之一。 常务监事应列席董事会议。 第 8 条 本院置院长一人,副院长一人或二人,均由行政院院长遴聘之。院长受董事会之指挥、监督,综理院务;副院长襄理院务。 第 9 条 本院所属研究单位,得因业务或研究上之必要,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设立;变更时亦同。 第 10 条 本院之事业年度,应与政府之会计年度一致。 关于预算、决算之编审,依左列程序办理: 一年度开始前,应订定工作计划,编拟收支预算,提经董事会通过后,呈报主管机关。 二年度终了,应编具工作执行成果报告及收支决算,提经监事会审核后,呈报主管机关。 前项第一及第二两款所列计划、预算、决算及报告,每年应由主管机关呈请行政院,转送立法院。 第 11 条 本院捐助章程,由捐助人依照本条例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定之。 第 12 条 本院因情势变更,不能达到本条例设置之目的时,得解散之;解散后依法清算,其财产悉数捐赠中央政府。 第 13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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