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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会议议事规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规则依行政院组织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行政院会议依宪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由行政院院长、副院长、各部会首长及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组织之,以院长为主席,院长因事不能出席时,由副院长代理之。院长、副院长均因事不能出席时,由出席者公推其中一人代理主席。 第 3 条 行政院会议以前条过半数之出席为法定人数。 第 4 条 左列事项提出行政院会议议决之。 一依法须提出行政院会议议决事项。 二依法须提出立法院之事项。 三涉及各部会共同关系之事项。 四其他重要事项。 第 5 条 行政院会议议案以出席人过半数之同意议决之。 前项决议如院长或主管部会首长有异议时,由院长决定之。 第 6 条 行政院会议每周举行一次,必要时行政院院长得召开临时会议。 行政院会议法定出席人三分之一如认为有开临时会议之必要时,得请行政院院长召集之。 第 7 条 行政院会议议程依左列次序编制之: 一报告事项。 二讨论事项。 三任免事项。 第 8 条 议案之进行,依议程所定之顺序,必要时主席得变更之。 第 9 条 各种议案必须构成议题,申叙理由,经院长核定后,编入议程。 凡涉及国防、外交及其他有机密性之议案,应编列秘密议程。 第 10 条 会议议程应于开会前二日分送各出列席人。但极机密、绝对机密之议案,于会场临时分送各出列席人,议毕由行政院秘书处即时收回。 第 11 条 如有性质重要或具有时间性之议案,不及编入会议议程者,经院长核定后,得编列临时议程,于开会时分送之。 如遇紧急事件,经主席之许可,得于开会时提出临时动议。 第 12 条 行政院会议议事录,应分秘密及普通部分,分别载明左列事项: 一会议次数。 二会议时间。 三会议地点。 四主席、出席、列席之姓名。 五纪录之姓名。 六报告事项之案由及决定。 七讨论事项之案由及决议。 八其他应行记载之事项。 前项议事录,应于下次会议开会时分送各出列席人员,如有遗漏错误,得于纪录人员宣读后提请主席裁定更正。 第 13 条 会议议程及议事录之秘密部分,应由行政院秘书处于会后收回,但各列席人员认为有必要时,除极机密及绝对机密者外,得于签收后携回参阅,惟应注意妥慎保管。 第 14 条 行政院秘书长、副秘书长、主计长、人事行政局局长、新闻局局长及经行政院院长指定之机关首长,应列席行政院会议。 各部会首长因事不能出席行攻院会议时,得由各部会副首长代表列席。 行政院会议得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备询。 行政院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 15 条 行政院会议议程之编订,开会时之纪录及其他有关事项,由行政院秘书处办理之。 第 16 条 行政院会议之决议、决定事项。需发布新闻者,由行政院秘书处会同新闻局统一发布。 行政院会议出列席及纪录人员对会议之内容,应恪遵公务员服务法第四条之规定,对外应严守秘密。 第 17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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