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为确保台湾地区各军事设施机密及维护各重要电源之安全,特订定本办法。 在军事机密设施与重要电源地区应行禁止之事项,除要塞地区依要塞堡垒地带法办理外,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军事机密设施与重要电源地区,其区分如左: 一军事机密设施地区,以有左列军事设施者属之。 (一) 军事机关部队营舍及军用厂库所属范围以内地区。 (二) 沿海岸与陆上重要防御设施及有军事价值之重要建筑物。 (三) 作战指挥所。 (四) 陆、海、空军基地,与其他特种基地及各项附属设施。 (五) 机场军事要港及作战、飞航、航行管制设施与其他军事机要管制施。 (六) 空防、海防之配置设施。 (七) 军用通信气象监视观测等设施之构成及警备情形。 二各重要电源地区,发电厂所及其附属设施均属之。 第 3 条 前条所列各地区之负责管制单位如左: 一属于军事机密设施者,分由左列单位负责管制由台湾警备总部负责协调。 (一) 陆军总司令部。 (二) 海军总司令部。 (三) 空军总司令部。 (四) 联合勤务总司令部。 二台湾警备总司令部,除负责管制重要电源地区,发电厂所及其附属设施外,并负责管制左列地区: (一) 民间空防之配置设施。 (二) 山地管制区内军事设施。 (三) 基隆、高雄、花莲、台中、苏澳五港及经国防部指定之港口。 三澎湖防卫司令部,负责管制澎湖地区之陆、海、空三军军事机密设施。 第 4 条 第二条所列各地区,除因确保机密不便明白标示者,应由守护部队设置掩蔽哨所监护外,其余应由守护部队于各该地区四周张贴公告,设置标牌 (其式样如附件一) 。 附件一 二一 止禁 ─────────────── 标标 (五)(四)(三)(二)(一) 牌牌狩记测描摄 用以 黑本猎述量绘影 边质 白制 底成Photographing, Drawing, 红应Surveying, Describing and 字坚Hunting Prohibited. ,固 中耐 英久 文。 对 照 显 明 易 见 。 第 5 条 第二条所列各地区,一律禁止摄影、描绘、测量、记述、狩猎,并由各该地区守护部队或机关拟订监护守则严密监护,如有违反规定不听制止者,各守护部队或机关,得视情节送由第三条所列各管制单位依法处理。 第 6 条 凡因业务需要,须在第二条所列各地区实施摄影测绘等工作时,应填具申请表 (其式样如附件二) ,向各主管管制单位申请,经核发许可证 (其式样如附件三) 后,始得为之。 前项申请手续如左: 一中央各机关所属单位,应由各该机关审核后,交由第三条所列主管管制单位办理。 二省、市政府所属单位,应经由省、市政府审核后,转送第三条所列主管管制单位办理。 三各县 (市) 政府所属单位,由各该县 (市) 政府审核,如属民众个人者,由所属警察局审核后,转送第三条所列主管管制单位办理。 四各国驻华使 (领) 馆、外国驻华机构暨国际组织,由外交部审核,盟军单位,由国防部审核后,转送第三条所列主管管制单位办理。 五外籍侨民,由其主管机关代为申请,按行政系统审核后,转送第三条所列主管管制单位办理。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