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监狱慈惠费管理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监狱慈惠费之管理,依本办法行之。 第 2 条 慈惠费由总务科管理。 第 3 条 慈惠费由左列各款充之: 一依惩罚或其他处分没入之受刑人劳作金。 二依监狱行刑法第七十一条,及受刑人金钱物品保管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项,各规定没入之金钱。 三其他依监狱行刑法及受刑人金钱物品保管办法没入或废弃物品变卖之代价。 第 4 条 慈惠费之用途如左: 一受刑人携带子女之领养费。 二受刑人发寄私信所用之邮资及用纸。 三受刑人释放时之衣类及回乡旅费。 四被释放者罹重病时,许其留监医治之用费。 五出监者应交付之保管物品洗濯或补缀费。 六在监受刑人罹病者,其医药营养等费。 七死亡者遗骸或遗留物之运送费。 八依监狱行刑法第七十一条物品废弃之处分费。 前列各款除第七款外,概以受刑人无力自备者为限,第一项第三款,如受刑人保管金及储存之劳作金,足敷应用,或当地设有出狱人保护会团体时,不适用之。 第 5 条 慈惠费之动支,应由各该主管科长开具理由,拟定金额呈由监狱长官,提交监务委员会决定后,总务科支付之,并取具收据。 第 6 条 慈惠费管理人员,应将收支簿及收据,随时呈由总务科科长,转呈监狱长官查核。 前项收支总数,每月应造具四柱表,呈报监督机关查核。 第 7 条 本办法于看守所准用之。 第 8 条 本办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