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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东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交流协会关于双方邮件特别处理之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亚东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交流协会基于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签订之“亚东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交流协会互设驻外办事处”协定第三项 (十四) 之规定,为增进今后双方邮务关系,认为实施邮件之特别处理,甚具意义。玆协议互相合作,以获致其有关当局同意实施左列事项: 第一条本协定所称邮件之特别处理,系指航空邮件按约定之时间及一定之条件交寄,以指定之班机运递,并于预定时间内投递之特别措施。此类特别处理之邮件 (以下简称“邮件”) ,即称“国际快捷邮件” (日文称“国际ビジネス邮便物”) 。 第二条可寄邮件之范围,另由双方协商订定之。 第三条双方有关当局各自参酌处理此类邮件所需费用而订定其费率。已收邮费归该收费之有关当局取得。 第四条双方相互指定邮局处理此类邮件,进口之邮件并由上述邮局投交收件人。 第五条本协定未尽事宜,比照一般国际邮件办理。 第六条为期顺利实施本协定,双方如认为必要时,得经协议予以修订,以应实际需要。 第七条本协定自公历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两协会之一方以终止本协定之意思通知对方时,自通知收到之日起届满九十天,本协定即告终止。 本协定以中、日两国文字分缮,双方代表于公历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八日在台北签署,以昭信守。 亚东关系协会 代表张研田 (签字) 财团法人交流协会 代表野崎光明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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